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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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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4.26 船用桅杆式起重机;起重机,包括缆式起重机;移动式吊运架、跨运车及装有起重机的工作车:
84.26 Ships' derricks; cranes, including cable cranes; mobile lifting frames, straddle carriers and works trucks fitted with a cr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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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26  船用桅杆式起重机;起重机,包括缆式起重机;移动式吊运架、跨运车及装有起重机的工作车:

               —  高架移动式起重机、桁架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移动式吊运架及跨运车:

           11  — — 固定支架的高架移动式起重机

           12  — — 带胶轮的移动式吊运架及跨运车

           19  — — 其他

           20  —  塔式起重机

           30  —  门座式起重机及座式旋臂起重机

               —  其他自推进机械:

           41  — — 带胶轮的

           49  — — 其他

               —  其他机械:

           91  — — 供装于公路车辆的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多种作间歇式运动的起重或搬运机械。

    自推进式及其他移动式机械

        总的来说,本品目不仅包括固定式机器,还包括移动式机器,不论其是否自推进式(但下面提到的装在第十七类的运输设备上的机器除外)。

        本品目不包括:

        一、装在第八十六章所列车辆上的机器

        起重或搬运用的机器,如已装在铁道敞车或平车上,而且具有编挂条件,可编成车列运行在任何轨距的铁道网上的,应归入品目86.04。维护铁道和铁道车辆用的铁道抢修起重机及起重车,以及铁道装货场上用的铁道起重车,通常为上述车辆。维修保养铁道路轨用的自推进车辆也应归入品目86.04。另一方面,安装在不符合真正铁路车辆规格的敞车或平车上的起重或搬运机器,仍应归入本品目。这通常是指承造商在建筑工地、采石场等使用的装在路轨上移动的起重机。

        二、装在第八十七章所列拖拉机或机动车辆上的机器

        (一)装在拖车型底盘上的机器

        本品目所列机器的某些工作部件可以装在拖车上。拖车本身主要供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设备或重载之用,但与农用拖拉机一样,它们都装有一些简单装置,用以操纵上述工作部件,这些工作部件只是一种辅助设备,以备不时之需。总的来说,这些部件比较轻便,工人自已在现场即可将其装上或更换。这些工作部件如果构成本品目所列的机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如果作为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那么,即使它们与拖车同时报验(不论是否已装在拖车上),这些工作部件应归入品目84.31:而拖车连同其操作装置应单独归入品目87.01。

        另一方面,本品目包括自推进式机器。这种机器的推进底座、控制装置、工作部件及其操纵设备组装在一起,构成一套完整的机械设备。例如,某些推进底座虽然与拖车相似,但经过专门设计、制造或加固,已成为具有一种或多种本品目所列功能(起重、搬运等)的机器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些推进底座单独报验时,可作为具有同类完整机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机器而归入本品目。可装配多种不同工作部件而可归入品目84.25至84.30中几个品目的推进底座,应按照第十六类注释三或归类总规则三(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区分品目87.01所列的拖车与本章所列推进底座的更具体标准,参见品目87.01注释。

        (二)装在汽车底盘或卡车上的机器

        某些起重或搬运机器(例如,普通起重机、轻型抢修起重机)常装于事实上是基本完整的汽车底盘或卡车上,这些汽车底盘或卡车上至少具有以下机械装备:推进发动机、齿轮箱及换挡控制器、驾驶及制动装置。由上述装置组成的设备应作为特种机动车辆归入品目87.05,不论起重或搬运机器仅仅是装在车辆上,还是与车辆组成一套完整的机械设备。但主要供运输用的车辆,应归入品目87.04。

        另一方面,本品目包括自推进式机器,其上述的一种或多种推进或控制装置却是装在起重或搬运机器(一般是起重机)的驾驶室内;起重或搬运机器装在一个有车轮的底盘上。不论整套设备能否利用其本身动力在路面上行驶,均可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起重机一般不带重载行驶;如带重载行驶,其距离有限,而且仅作为起重功能的一种辅助手段。

        三、装在第八十九章所列浮动结构体上的机器

        安装在趸船及其他水上浮动结构体上的所有起重或搬运机器(例如,桅杆式起重机、船用起重机),不论是否自航式,均应归入第八十九章。

    多功能机器

        许多机器除了具有本品目或品目84.25、84.27或84.28所述的功能(起重、装载等)以外,还具有品目84.29或84.30所述的功能(挖掘、平整、钻探等)。例如,机械铲、索铲挖掘机等,只要更换机臂或机臂顶端设备,即可用作起重机、采煤装煤联合机、挖沟及吊装管道联合机等。这些机器应按第十六类注释三或归类总规则三(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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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装载、搬运等机器单独报验时,即使准备装在其他机器或第十七类所列运输车辆或船舶上,仍应归入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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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包括通常利用滑轮、卷扬机或千斤顶系统进行操作的起重或搬运机器,还包括有大量固定钢铁结构等的上述机器。

        这些固定结构件(例如,起重机的基座及门架)如作为基本完整的搬运机器的一部分报验时,应归入本品目。

        这些固定结构件单独报验时,如与使整套设备运行的运动部件所必需的机械零件(例如,轮子、滚轴、滑轮、导轨等)装在一起或准备装在一起,应归入品目84.31;否则应归入品目73.08。

        本品目包括:

        一、桥式起重机,由一个大功率起重装置挂在重型横梁或桥架上而组成。整部起重机运行于宽轨距轨道上。在核反应堆中用于更换或取出燃料元件的类似桥式起重机也应归入本品目。

        二、门式起重架或高架移动式起重机。这种起重机的横梁本身可在装于墙上或适当的金属结构体上的导轨上运行。

        三、桁架桥式起重机,有固定不动的,也有在轨道上运行的。它的悬臂有时很长(不论是否铰接),通常可伸展到泊位或卸货区上面。另外还配有吊运机或吊斗,可沿着整个悬臂运行。特种类型的桁架桥式起重机可用于搬运大块建筑用石料或集装箱,以及应用于造船业中。

        四、带胶轮的吊运架,专供搬运集装箱之用。这些机器可以自动推进,但只能停稳不动时进行操作。有的还能够短距离运送集装箱,但也只是简单的门架结构,多数由两个垂直构件支撑一根横梁而组成。支撑构件有时是可以伸缩的。每个支撑构件均装有一组车轮。

        五、跨运车,由一个跨式底盘组成,一般配有可伸缩的垂直构件,用以调节高度,该底盘一般装在四个或更多的胶轮上。这些轮子既作为驱动轮,同时又作为导向轮,操纵跨运车在小范围内移动。

        这种搬运设备设计特别,可跨在货物上方,利用特制的夹紧装置将货物提起,作短距离搬运后再将其放下。这些跨运车中有些相当高大、可直接停在运输车辆的上方,将货物提起或放下。

        跨运车在工厂、仓库、码头、机场等用于搬运较长的货物(型材、树干、木材等),或用于堆放集装箱。

        六、塔式起重机。这种起重机主要包括塔身、水平起重主臂、平衡起重臂及回转装置。塔身通常由若干独立层架组成,具有相当高度,可以固定或在轨道上运行。水平起重主臂上装有吊运车、卷扬机、操作平台和司机室。平衡起重臂上配有平衡锤、系杆,以支撑起重臂。回转装置既可安装在顶部,也可安装在底部,以便于起重机回转。塔身可带有液压缸或千斤顶及爬升架,它可抬高起重臂,以便增加塔身层架,从而提升起重机的工作高度。

        七、龙门吊车或基座起重机。这是高架在四脚基座上的港口等用动臂起重机。起重机的基座在可横跨一条或多条正常铁路轨道的宽轨距轨道上运行。

        八、动臂起重机或“德立克”吊机(参见本品目注释中有关铁路抢修起重机、起重车、起重船等的解释)。该起重机适用于吊起货物,有时还可将货物横向移动。它主要配有吊杆或吊臂,可将吊杆或吊臂连接起来,以获得可调节的运转距离,便于操作。起吊缆索穿过吊臂顶部的滑轮,由卷扬机驱动。吊杆或吊臂由垂直支架支撑,有时可达到相当的高度。

        九、索道或缆式起重机。这是一种悬空运输货物的设备,由一条或多条运载缆索架设在固定的或可移动的塔架上组成。运行于缆索上的吊运车内配有升降货物的装置。这种起重机适用于在大型建筑工地、水坝、桥梁、采石场等搬运材料。

        十、船用桅杆式起重机,由一根固定的直立臂,在其基底上配备一根运转的起重臂所组成。起重臂可以利用滑轮系统升起(参见本品目注释中关于装在趸船等上的类似机器的解释)。

        十一、装有起重机的搬运车。这种设备配有轻型的起重机,装在搬运车式底盘上。该底盘成箱状结构,其轮距较长,轮辙较宽,以保持平衡。这种设备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供短距离搬运货物之用。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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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87.05所列的起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