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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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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8.05 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88.05 Aircraft launching gear; deck-arrestor or similar gear; ground flying trainers; parts of the foregoing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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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05  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10  —  航空器的发射装置及其零件;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及其零件

                  —  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21  — — 空战模拟装置及其零件

           2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三种类型完全不同的货品,即:

        一、航空器发射装置

        航空器发射装置一般适用于船上,为一个引导飞机等起飞的金属结构体。航空器起飞时所需的加速度是由压缩空气、蒸汽、筒式炸药等作用于载有飞机的起动车或弹射装置而提供的。

        本品目不包括:

        (一)滑翔机起飞用的机动绞车装置(品目84.25)。

        (二)火箭的倾斜发射装置或发射塔。它们仅用以引导火箭起飞,并不加以推进,火箭是依靠自身的动力爬升的(品目84.79)。

        二、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

        这类装置用于航空母舰及某些飞机场上,用以在飞机等着陆时使其减速,以便缩短飞机等降落停机所需跑道的长度。

        但本品目不包括其他设备,例如,安全设备(如保护网)。

        三、地面飞行训练器

        训练飞行员用的地面飞行训练器有如下几种:

        (一)电子式飞行模拟器。这种设备可用多种电子装置模拟各种飞行条件,把与飞行条件相关的“触觉”与读数正确加以综合,并馈入控制装置。空战模拟装置是指通过模拟飞行时的空战条件以训练飞机驾驶员用的任何电子或机械系统。

        这种设备如装在机动车辆底盘或挂车上,则应分别归入品目87.05或87.16(参见品目87.16的注释)。

        (二)名为“林克式地面飞行训练器”的设备,为装在底座上的一个小型驾驶机舱,内部装备与飞机驾驶舱一样,使学习飞行的人能作正常飞行所要求的各种飞行动作。

      件

        本品目也包括上述货品的零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货品;以及

        2.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

    *  *

        但本品目不包括主要用于记录飞行员在恶劣飞行条件下(例如,高速、缺氧等)所作反应的装置;这种装置(例如,装在旋转臂上模拟超音速飞行的座舱)实际上是一种反射能力测试装置,因此应归入品目90.19。

        非供飞行员飞行训练专用,仅适用于对机组人员进行一般教学的设备(例如,大型回转仪模型)也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