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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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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4.42 制印刷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用的机器、器具及设备(品目84.56至84.65的机床除外);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制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板(片)、滚筒及石板:
84.42 Machinery, apparatus and equipment (other than the machinetools of headings 84.56 to 84.65) for preparing or making plates,cylinders or other printing components; plates, cylinders and other printing components; plates, cylinders and lithographic: stones, prepared for printing purposes (for example, planed, grained or po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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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42  制印刷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用的机器、器具及设备(品目84.5684.65的机器除外);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制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板(片)、滚筒及石板:

           30  —  机器、器具及设备

           40  —  上述机器、器具及设备的零件

           50  —  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制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板(片)、滚筒及石板

     

        除下文所述若干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

        1.印刷机的印刷零件,例如,已经镌刻或经其他加工的印刷用版(片)及滚筒,用以(通过手工或品目84.43的机器)印刷正文或插图;以及已制成供印刷用的石板、滚筒或板(片)〔即已加工成适于镌刻或用其他方法获得图像,以供印刷之用的石板、滚筒或板(片)等〕。

        2.用于制造上述印刷零件,或将其组合(排版)以供印刷用的机器、装置及附件,不论是用手工操作的,还是用机械方法操作的。

        本品目包括用下列印刷方法将文字、插图、重复图案等印刷在纸张、织物、油漆布、皮革或其他材料上的设备:

        1)凸版印刷:使用照相凸版进行印刷。这种印刷方法是在字符或图像的凸出部分涂上油墨进行印刷。

        2)平版印刷:使用平版、照相平版或胶版印刷。油墨只施于印版等平面上的某些待定部位。这类也包括模版印刷。

        3)凹版印刷:使用照相凹版,或使用蚀刻或镌刻的金属版进行印刷。油墨聚集在浸蚀或镌刻部分。

        一、铸字、排字用的或制印刷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用的机器、器具及设备(品目84.56至84.65所列的机器除外);

        本品目包括:

        (一)直接从文件制作印版的机器。这类机器内装有光电管,用以扫描文件。由光电管经电子装置发出的脉冲驱动制版工具镌刻塑料印版。

        (二)用酸蚀方法制版或滚筒的机器。这是配有搅动装置的特制槽。

        (三)感光胶印锌版处理机(卧式烘版机),一般配有电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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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仅包括实际排字的照相排字或排版机,即使是排字后再行拍摄的机器。但本品目不包括照相机、照片的放大或缩小机、照相接触印片机以及类似的制造印版或滚筒用的照相设备(第九十章)。例如:

        (一)装在吊架(座)或伸缩机座上的立式或卧式制版照相机、用于三色印刷的照相机。

        (二)照片的放大或缩小机、复制装置及晒相框。

        (三)版面设计或接触印片用的看版台。

        这类设备有些使用半色调网屏或精确标有十字线的玻璃或塑料制类似网屏、用于彩色印刷的玻璃或塑料制的滤色器、网屏或滤色器架。

        二、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制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板(片)、滚筒及石板

        本品目包括:

        (一)以手工或机械方法或用酸镌刻的凸版或凹版。这些印版可用木、油漆布、铜或钢等制成。

        (二)平版印刷用石板。插图可以用手工绘制或照相方法转印到石板上,并进行酸蚀。

        (三)胶版印刷用印版,作锌、铝或类似的挠性金属薄板制成,以平版而不是以凸版或凹版复制图样。

        (四)镌刻或蚀刻的滚筒。

        (五)凸版压印用的印版及印模,供压印信笺、名片等的机器使用,不论印制时是否上墨。

        石印石、金属板及滚筒,只要经过加工处理使其适于镌刻或压印的,即使尚未经镌刻或压印,也应归入本品目。例如:

        (六)刨平或压纹的石印石。

        (七)金属板、片,已经加工(刨平、压纹或抛光),供镌刻之用。

        (八)表面经高度抛光或压纹的金属滚筒。这种滚筒通常用铸铁制成,一般用铜电镀,或带有可拆除的铜制套管。

        (九)办公室用胶印机的金属或塑料底板。底板的上端一般都经过加工,以便装在印刷机的滚筒上。

        感光印版(例如,涂有感光照相乳剂的金属或塑料板或感光塑料薄片,不论是否装于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底板上)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7.01)。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也包括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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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模板印刷机用的锌、塑料、纸板等制的模版(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带有需复制文字或图案的复写纸及热敏转印纸(品目48.16)。

        (三)丝网印刷用的丝网,不论是否涂布(品目59.11);装在框架上的金属丝布,不论是否制成,用于网版印刷(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四)烫金机用的烙印铁(品目84.40)。

        (五)金属、石料或木材的加工机床及水射流切割机(例如,刨平或抛光字模用的机器;刨切嵌线用的机器;圆盘或圆球的压纹加工机器;镌刻机;铣刀;刻纹机;修边锯)(品目84.56至84.65)。

        (六)品目84.70至84.72所列打字机、计算器或其他机器的字粒或其他印字部件(品目84.73)。

        (七)模具(品目84.80)。

        (八)激光摄影测图仪,这种仪器可通过激光束在感光胶卷上生成一般为数字格式的隐像(品目90.06)。

        (九)测量或检验仪器(品目90.17或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