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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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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5.19 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
85.19 Sound recording or reproducing appar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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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19 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

    20  —  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设备

    30  —  转盘(唱机唱盘)

    50  —  电话应答机

       —  其他设备:

    81  — — 使用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的

    8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声音录制设备、声音重放设备及既能录制又能重放声音的设备。一般是将声音录制在内部存贮装置或媒体(例如,磁带、光学媒体、半导体媒体或品目85.23的其他媒体)上,或从这些内部存贮装置或媒体上加以重放。

    声音录制设备使记录媒体发生变化,从而使声音重放设备能在随后重放原声波(讲话、音乐等)。它们包括以接收声波为基础进行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录音,例如,利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把从互联网的网页或光盘上下载的数据声音文件录制到数字式音频装置(例如,MP3播放机)的内存贮器(例如,闪存)上。将声音录制成数字代码的装置一般不能重放声音,除非它们所装有能将录音从数字代码转换成模拟信号的装置。

    一、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其他支付方式操作的设备

    该类设备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其他支付方式操作,允许选择并按指定的顺序或随机播放录音。它们通常被称为“自动唱片点唱机”。

    二、转盘(唱机唱盘)

    这种装置可用机械方法或用电转动圆盘。转盘可装有拾音器或未装拾音器,但未配有音响装置和电气扩音装置(参见下述“电唱机”)。转盘还可装有一个自动装置,使多张唱片能接连不断地播放。

    三、电话应答机

    这类设备与电话机连用(但不与电话机构成一体),以传送预先录制的信息,并可具有录制打电话者留言的功能。

    四、使用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的其他设备

    本组的设备可为便携式的,也可装有或设计为可配上音响装置(扬声器、耳塞机、耳机)及扩音机。

    (一)使用磁性媒体的设备

    本组包括使用磁带或其他磁性媒体的设备。它们通过改变媒体的磁性进行录音。媒体在拾音磁头前经过,即可重放声音。例如,盒式磁带放音机、磁带录音机及盒式磁带录音机。

    (二)使用光学媒体的设备

    本组包括使用光学媒体的设备。将声音从强弱不同的放大电流(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代码,刻录在录音媒体表面。利用激光读取该媒体,即可重放声音。例如,光盘播放器及迷你光盘播放器。此类设备还包括采用磁性及光学技术混合媒体的设备。例如,使用磁光盘的设备,这些磁光盘上具有不同反射率的区域是采用磁性技术刻制的,但通过光束(例如,激光)读取。

    (三)使用半导体媒体的设备

    本组包括使用半导体媒体(例如,固态非易失性的)的设备。将声音从强弱不同的放大电流(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代码,刻录在录音媒体表面。读取该媒体即可重放声音。半导体媒体可永久地安装在设备中,也可以是可插取的固态非易失性存贮媒体。例如,闪存音频播放器(例如,某些MP3播放器),为电池供电的便携式设备,主要由一个闪存(内置的或可插取的)、一个微处理器、一个包括音频放大器在内的电子系统、一个液晶显示屏及控制键组装在一个机壳内构成。微处理器已编程,用以处理MP3或类似文件格式。这些设备能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以便下载MP3或类似文件。

    (四)使用磁性、光学或半导体混合媒体的设备

    这类设备所配装置能使用磁性、光学或半导体中的任何两种或全部进行录制或重放。

    五、其他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

    本组包括:

    (一)电唱机。这种设备使用拾音头(拾音器芯)把机械振动变成电振动,再通过扩音机或扬声器将声音从唱片(已灌音的圆片)上播放出来。电唱机可装有一个自动装置,能接连不断地播放多张唱片。

    (二)电影用声音录制设备,利用光电方法进行录音。用光电方法把声音录制在膜带上;膜带上的声迹有变积式和变密式两种。

    电影用声音录制设备除录音磁头外,还配有软片暗盒、马达驱动装置以及软片运送装置。马达驱动装置可使软片转动的速度与电影摄影机的转动速度同步。

    (三)电影用放音机。这种放音机装备了带有光电拾音头及电荷耦合器件的读取装置。

    (四)电影用的再录设备。例如,用于以光电或数字方式对以其他方式,例如,磁性方式、光学方式或电子方式录制的音轨进行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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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件及附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归入品目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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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复制已录塑料光盘用的压塑机或注塑机(品目84.77)。

    (二)与电话机组成一体的电话自动应答机(品目85.17)。

    (三)单独报验的麦克风、扬声器、音频放大器及电器扩音机组(品目85.18)。

    (四)品目85.21的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五)与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组装在同一机壳内的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品目85.27)。

    (六)与电视机组装在一起的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品目85.28)。

    (七)与声音录制或重放装置组装在一起的电影摄影机及投影机(品目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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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目注释:

    子目8519.81

    本子目包括使用一种或多种以下媒体的设备: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