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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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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0.04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90.04 Spectacles, goggles and the like, corrective, protective or 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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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04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他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

           10  —    太阳镜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戴置于眼前,一般用于矫正某些视力缺陷或在尘埃、烟气等环镜中或强烈阳光下保护眼睛的物品(通常是由玻璃或其他材料制成的镜片或防护片和镜架组成),还包括观看立体(三维)影像用的眼镜。

        矫正视力用的眼镜、夹鼻眼镜、长柄眼镜、单片眼镜等所配的镜片一般均经过光学加工。

        护目镜及风镜所配的平面或曲面镜片一般有普通玻璃制(不论是否经光学加工或着色的)、安全玻璃制、塑料(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苯乙烯等)制、云母制或金属制(丝网或孔板)的。这类物品包括太阳镜、登山或冬季运动用护目镜,以及飞行员、汽车驾驶员、摩托车手、化学家、焊工、翻砂工、制模工、喷砂机操作工、电工、修路工、采石工等使用的护目镜。

        本品目还包括水下作业用的护目镜;可加装在其他眼镜(一般为矫正视力的眼镜)上,用作防护滤光镜或在某些情况下作附加视力矫正镜的活络眼镜(例如,太阳镜);以及装有塑料镜片,用于观看立体电影的偏光眼镜(不论其镜架是否纸板制成的)。

      件

        眼镜及类似物品的镜架和镜架零件应归入品目90.03。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片归入品目70.15,经光学加工的则归入品目90.01;构成光学元件的非玻璃制镜片归入品目90.01;否则应归入本品目。

    *

    *  *

        由于本品目只包括戴置于眼前的眼镜等物品,因此,遮护大部分脸部的物品不归入本品目(例如,焊接工的面罩、摩托车手的面罩及遮光帽檐、潜泳面罩)。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品目90.01的隐形眼镜片。

        (二)观剧或观看比赛的带眼镜架望远镜及类似品(品目90.05)。

        (三)玩具眼镜(品目95.03)。

        (四)狂欢节用品(品目9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