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4.52 缝纫机,但品目84.40的锁线订书机除外;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底座及罩盖;缝纫机针(+):
84.52 Sewing machines, other than book-sewing machines of heading 84.40; furniture, bases and covers specially designed for sewing machines; sewing machine needles:
  • 品目注释
  • 章注释
  • 类注释
  • 84.52  缝纫机,但品目84.40的锁线订书机除外;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底座及罩盖;缝纫机针(+)

           10  —  家用型缝纫机

             —  其他缝纫机:

           21  — — 自动的

           29  — — 其他

           30  —  缝纫机针

           90  —   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底座和罩盖及其零件;缝纫机的其他零件

     

        一、缝纫机

        本品目的缝纫机及缝纫机头用于将两片或多片纺织品、皮革等缝合在一起。除可进行普通缝纫之外,还能进行纯装饰性工作(例如,刺绣效应)的缝纫机也归入本品目。但专门用于刺绣的机器(包括抽纱机)应归入品目84.47;锁线订书机应归入品目84.40;缝编机应归入品目84.47。

        除进行某种刺绣工作之外,这些缝纫机通常用两根线进行缝纫,一根由缝纫机针刺入,一根在缝纫机板下面由摆梭带动。缝纫机通常仅用一根针及一只摆梭;但也可使用多根针及多只摆梭(以形成双线或三线缝口)。

        内装电动机的电动缝纫机,不论是否家用型,均应归入本品目。

        除家庭或服装裁缝等用的缝纫机之外,本品目还包括仅用于某种缝纫工作的特种缝纫机。例如:

        (一)用于制造或修补靴鞋或其他皮革制品的缝纫机。

        (二)缝钮门机;这种机器可配有割开钮门的装置。

        (三)钉钮扣的机器。

        (四)缝制草帽的机器。

        (五)缝制毛皮的机器。

        (六)包袋(例如,面粉或水泥袋等)装包后缝口用的机器;这类机器可以是悬挂式的,通常没有梭子。

        (七)缝合麻袋裂缝用的机器。

        (八)制麻袋、缝合毯子、地毯等物品边缘的对缝机。

        (九)花式缝合机及毯子边锁缝机。

        (十)对边缝合针织衣片用的机器。

        本品目的某些机器除具有缝纫功能外,还能进行其他操作,例如,对织物、皮革、纸张等进行裁剪、锯齿边切裁、穿孔或打裥。

        二、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底座及罩盖

        可用作桌子或橱柜的缝纫机架及其零件(抽屉、伸缩板等)、底座及罩盖等,即使单独报验也归入本品目。但主要用于保护或携带缝纫机的箱子,如果单独报验,应按其相应的品目归类。

        三、缝纫机针

        本品目不仅包括上述缝纫机用针,而且包括缝纫机类型的机器用针(通常在针尖附有孔眼),即品目84.40所列锁线订书机用针及品目84.47所列刺绣机用针。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也包括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例如,机架及摆梭),但线轴应接其构成材料归类。

    *

    *  *

        本品目不包括玩具缝纫机(品目95.03)。

    ○  ○

    子目注释:

    子目8452.10

        子目8452.10适用于至少可进行锁式线迹缝纫操作的下列缝纫机及缝纫机头:

        一、脚踏或手摇的缝纫机;

        二、装有功率不超过120瓦的电动机的缝纫机;

        三、报验时不带电动机且缝纫机头不超过16千克的机动缝纫机。

        本子目也适用于称为“锁边机”或“包边机”的缝纫机。这种缝纫机内置输出功率不超过120瓦的电动机,可进行三线、四线或五线缝纫,其缝纫机头除采用锁线缝纫法以外,其余的结构及操作与以上所述的缝纫机头相类似,机器为家用型,其缝纫速度一般不超过每分钟1500针。

        本子目还包括电池驱动的手持单线链式缝纫机。

        但本子目不包括只能进行某项特定工作(例如,钮门锁眼或装袋后的封口用)的缝纫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