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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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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0.07 电影摄影机、放映机,不论是否带有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装置:
90.07 Cinematographic cameras and projectors, whether or not incorporating sound recording or reproducing appar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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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07  电影摄影机、放映机,不论是否带有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装置:

           10  —  摄影机

           20  —  放映机

                 —  零件、附件:

           91  — — 摄影机用

           92  — — 放映机用

     

        本品目包括:

        一、电影摄影机(包括拍摄显微电影的摄影机),它们在工作原理上与品目90.06 的照相机相类似,但又具有快速连续拍摄连贯影像的特点。

        二、可将影像和声音记录在同一胶片上的电影摄影机

        三、固定或便携式电影放映机,用于透射放映电影片(不论影片上是否录有声迹)。电影放映机具有一个主要由光源、反射镜、聚光及投影透镜构成的光学系统,还有一个一般由马氏间隙机构构成,用于拉动影片间歇地通过光学系统的机械部分。影片的移动速度通常与原摄制时的速度相同,并且在通过片门时光路会被遮断。电影放映机的光源一般为电弧灯,但也有使用白炽灯的。它们可配有倒片装置及风扇。有些放映机可配有冷冻水冷却系统。

        本品目包括特殊类似的电影放映机,例如,为了对拍摄到的现象进行科学研究,把经放大到各种不同倍数的影像放映到平面光学屏幕上的放映机。它既可以进行单幅画面投射观察,也可以以每秒若干幅画面的走片速度进行连续投射观察。但另一方面,影片剪辑专用的活动影片观察器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90.10)。

        电影放映机可装有录音或还音机构,它们装有带光电拾音头及耦合器的阅读器。大多数商业电影的声轨都是以双重格式(即模拟格式及数字格式)拷贝的。模拟格式声轨拷贝在画面与齿孔之间,而数字格式声轨则可拷贝在胶卷边缘、齿孔之外或齿孔之间。有些商业电影仅在胶卷边缘印有模拟式声轨及数字式时间码信息,数字式声轨并不拷贝在胶卷上,而是单独记录在光盘驱动器上。当电影胶卷通过阅读器时,由光电拾音头读出模拟声轨,由耦合器读出数字声轨;耦合器还可读出时间码信息,以确保光盘驱动器放出的声音与放影移动画面同步。双重格式音轨的印拷贝到在其中一种声轨格式受损或声音重放设备没有双重格式阅读功能的情况下,仍可重放声音。

        其他电影放映机按影片声轨的录制方式装有光电或磁性拾音头,或者同时装有两种拾音头以供选择使用。

        本品目包括不论是电影业还是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活动画面摄影机等,还包括特种电影摄影机,例如,安装在飞机上的航空摄影机;用于在水中拍摄电影的防水摄影机;彩色电影、三维(立体)电影或全景电影的摄影机及放映机。

        在报验时未带有光学元件的电影摄影装置仍归入本品目。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包括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及附件。这些零件及附件包括:摄影机机身、云台、球窝式云台、用于消除电动机噪声的壳套(防声罩)(但以纺织材料制成的应归入品目59.11);可作为放映机座架的便携式放映机的箱壳;影片清洁装置(实验室设备用的这类装置应归入品目90.10)。可同时将胶卷送入或倒出电影放映机用的多层胶卷卷轴。

    另一方面,本品目不包括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品目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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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配有以电影摄影方式记录影像的仪器及设备(例如,显微镜、频闪观测器)的归类,参见品目90.06注释中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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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第八十四章的升降、搬运机械(例如,摄影机移动车)。

        (二)非与本品目仪器同时报验并构成不可分割部分的传声器、扬声器及声频扩大器(品目85.18)。

        (三)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设备及电视音像的录制重放设备(品目85.19或85.21)。

        (四)光电拾音头(品目85.22)。

        (五)电视摄像机(品目85.25)。

        (六)视频投影机(品目85.28)。

        (七)电影实验室用设备,例如,接片机、剪辑台等(品目90.10)。

        (八)玩具电影放映机(品目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