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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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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6.12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96.12 Typewriter or similar ribbons, inked or otherwise prepared for giving impressions, whether or not on spools or in cartridges; ink-pads, whether or not inked, with or without bo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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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12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10  —    色带

    20  —    印台

    本品目包括:

    一、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用于打字机、计算机或其他任何有色带印字装置的机器(自动天平、制表机器、电传打字电报机等)。

    本品目也包括用于气压、温度等记录仪器并上有油墨等的色带,通常附有固定用金属配件,用以把记录仪指针的活动记录印制下来。

    这些色带通常用机织物制成,但有时也可用塑料或纸制成。归入本品目的色带必须上有油墨或经其他加工,使其能留下印记(例如,把织物带子浸渍,或把塑料或纸制的带子涂上色料、油墨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成卷的碳纸带或其他复写纸带,不适于作为打字机等使用的色带,但可用于记帐机、现金出纳机上复制副本。这些带子通常比打字机色带宽,一般宽度超过3厘米,应归入第四十八章。

    (二)未上油墨,也未经浸渍、涂层等加工,不能留下印记的带子,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十一类等。

    (三)空卷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日期戳等用的印台,不论是否上油墨。它们一般用毡、机织物或其他吸收性材料制成,并装于通常具有盒子形状的木料、金属或塑料制的盛器中。

    手工操作的油墨辊不归入本品目,它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