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3 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
96.13 Cigarette lighters and other lighters, whether or not mechanical or electrical, and parts thereof other than flints and wicks: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96.13 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
10 — 袖珍气体打火机,一次性的
20 — 袖珍气体打火机,可充气的
80 — 其他打火器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
一、机械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通常是通过一个有纹缘的轮子旋转与“打火石”接触摩擦而产生火花(打火石一般用铈铁合金制成)。
二、电气打火机
通过市电电源或电池供给的电流产生火花,有些打火机则通过电阻而产生高温。
三、化学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使用一种催化剂(通常为海绵铂),在某种气体的存在下,催化剂起催化作用而产生高温。
四、非机械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中的一种由一个贮存燃料的容器及一支可拆装并带有钢尖的小金属棒(撞针)组成。通过撞针钢尖撞击装于容器外的“打火石”产生火花,从而点燃撞针尖周围的易燃材料。
本品目的打火机有袖珍式或台式,也可安装于墙上或煤气炉内等。本品目也包括汽车或其他车辆用的点烟器。
与其他物品(例如,香烟盒、香粉盒、通常装有数字显示器的手表、电子计算器)组合而成的打火机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归类。
本品目也包括明显作为打火机的零件(例如,外壳、有纹缘的轮子、空的或灌满燃料的燃料筒)。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36.03的点火器,打火石(品目36.06),打火机芯(品目59.08或70.19)或用于香烟打火机及类似点火器充气的盛有燃料的容器(安瓿、瓶或罐等)(一般归入品目36.06)。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
96.07至
96.14及
96.16至
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
96.01至
96.06及
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