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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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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6.13 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
96.13 Cigarette lighters and other lighters, whether or not mechanical or electrical, and parts thereof other than flints and wi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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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13 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

     10  —    袖珍气体打火机,一次性的

    20  —    袖珍气体打火机,可充气的

    80  —    其他打火器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

    一、机械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通常是通过一个有纹缘的轮子旋转与“打火石”接触摩擦而产生火花(打火石一般用铈铁合金制成)。

    二、电气打火机

    通过市电电源或电池供给的电流产生火花,有些打火机则通过电阻而产生高温。

    三、化学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使用一种催化剂(通常为海绵铂),在某种气体的存在下,催化剂起催化作用而产生高温。

    四、非机械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中的一种由一个贮存燃料的容器及一支可拆装并带有钢尖的小金属棒(撞针)组成。通过撞针钢尖撞击装于容器外的“打火石”产生火花,从而点燃撞针尖周围的易燃材料。

    本品目的打火机有袖珍式或台式,也可安装于墙上或煤气炉内等。本品目也包括汽车或其他车辆用的点烟器。

    与其他物品(例如,香烟盒、香粉盒、通常装有数字显示器的手表、电子计算器)组合而成的打火机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归类。

    本品目也包括明显作为打火机的零件(例如,外壳、有纹缘的轮子、空的或灌满燃料的燃料筒)。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36.03的点火器,打火石(品目36.06),打火机芯(品目59.08或70.19)或用于香烟打火机及类似点火器充气的盛有燃料的容器(安瓿、瓶或罐等)(一般归入品目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