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8 裁缝用人体模型及其他人体活动模型;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及其他活动陈列品
本品目包括:
一、裁缝用的人体模型
这些人体模型用于成衣时量体裁衣,其形状一般仅是人形躯体。它们通常以造型纸、石膏、塑料等模制而成,但有些是用某种编结材料(例如,藤、芦苇、柳条)制成。这些模型常以纺织材料包面,而且一般装在底座上,以使其离地面的高度可以调节。
二、其他人体活动模型及类似品
这些物品包括人体或人体各部分(例如,头、躯体、腿、臂或手)的模型,用以陈列服装、帽子、袜子、手套等物品。这类模型用上述一款所列的材料制成。对于全身模型,其四肢一般都装有关节,能摆成各种姿态。这些模型也可用作艺术家或雕刻家的模特儿,亦可供医科学生作练习绑绷带、夹板等用。
这些物品不包括剪影式或轮廓式人体模型,虽然它们有时用于陈列商品,但更多是用作指示标志。它们通常用木料、纸板或金属材料制成,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橱窗装饰用的自动装置和其他活动陈列品
这些物品的范围包括从人体或动物的活动模型到其他众多的自动操作器具,其用途是作商品陈列或广告宣传。它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一般是通过电气或机械进行操作。尽管这些物品本身往往带有新奇性,但它们的主要作用是用新奇的方法引起人们对橱窗内陈列的商品或某种特定展品的注意。它们可以根据所宣传的商品性质或服务项目而设计成各种不同形式。除了有吸引力以外,它们有时也可以通过其适当的运动起到展示陈列品质量及操作方法等的作用。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90.23的专供示范用的装置或模型。
(二)玩偶及玩具(第九十五章)。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
96.07至
96.14及
96.16至
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
96.01至
96.06及
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