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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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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5.25 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不论是否装有接收装置或声音的录制,重放装置;电视摄象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 Transmission apparatus for radio-broadcasting or television, whether or not incorporating reception apparatus or sound recording or reproducing apparatus; television cameras, digital cameras and video camera recor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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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25 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不论是否装有接收装置或声音的录制、重放装置;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50  —    发送设备

    60  —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0  —    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一、无线电广播或电视发射设备,不论是否装有接收装置或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装置

    归入本组的无线电广播设备必须是借助于电磁波发射信号的设备;所用电磁波是在自由空间中而非通过线路传播的。另一方面,不论是利用电磁波发射,还是利用线路传送的电视设备,一律归入本品目。

    本组包括:

    (一)无线电广播或电视发射设备。

    (二)转播设备,用以接收广播后加以转播,从而增加播送距离(包括装在飞机上的电视转播设备)。

    (三)电视转播发射机,利用天线及抛物面反射器,把电视节目从演播室或室外实况转播现场传送到主发射机。

    (四)工业用电视发射机(例如,远距离监测仪器用或危险地区观察用的电视发射机)。这类设备通常是有线传送的。

    二、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本组包括的设备可捕获图像并将其转换为电信号,将其:

    (一)作为视频图像传输到设备外部某个位置进行观察或遥控录像(即电视摄像机);或

    (二)作为静像或运动画面记录在设备内(即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本品目的许多设备在外观上与品目90.06的照相机及品目90.07的电影摄影机相似。品目85.25的摄像机与第九十章的照相机一般包括镜头及调节装置。镜头用以将图像聚焦在光敏介质上;调节装置用以改变进入照相机的光量。但第九十章的照相机及电影摄影机是将图像曝光到第三十七章的感光胶卷上,而本品目的设备是将图像转换为模拟或数字数据。

    本品目的设备通过将图像聚焦到光敏装置,例如,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或电荷耦合器件(CCD)上来捕捉图像,由光敏装置发送电子图像,经进一步处理成为图像的模拟或数字记录。

    电视摄像机不论其是否装有镜头与光阑遥控装置,也不论其是否装有摄像机水平或垂直运动遥控装置〔例如,电视演播室或电视采访用的电视摄像机;工业、科研、闭路电视(监视)或交通管理用的电视摄像机〕。这种摄像机不具备任何内设的录像功能。

    有些电视摄像机也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用(例如,网络摄像机)。

    电视摄像机用的“移动”式活动机械设备,不论是否单独报验,均不归入本品目(品目84.28)。

    电视摄像机的远距离控制及调焦用的电气设备单独报验时,也不归入本品目(品目85.37)。

    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将图像记录在内置的存储装置上或记录在媒体(例如,磁带、光学媒体、半导体媒体或品目85.23的其他媒体)上。它们可含有模数转换器(ADC)及输出端口,以便将图像发送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打印机、电视机或其他影像设备上。有些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含有输入端口,以便从上述外部设备上录入模拟或数字图像文件。

    本组的设备一般配有光学取景器或液晶显示器(LCD),或两者兼有。许多配有液晶显示器的设备,其显示器既可在捕捉图像时作为取景器使用,又可作为屏幕,用以显示从其他设备收到的图像或重放已经录制的图像。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设备的零件归入品目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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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品目85.17的设备。

    (二)单独报验的与转播设备合并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品目85.27)。

    (三)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品目85.28)。

    (四)永久性装有本品目的无线电广播或电视发射机的特殊用途机动车辆(一般归入品目87.05)。

    (五)通信卫星(品目8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