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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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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5.05 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及嬉戏品:
95.05 Festive, carnival or other entertainment articles, including conjuring tricks and novelty jo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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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05  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及嬉戏品:

           10  —    圣诞节用品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由于其特定用途,这些货品通常不用耐用材料制成。它们包括:

        (一)用于装饰房间、桌台等的节日装饰品(例如,花环、灯笼等);圣诞树用装饰品(金属箔、彩球、动物或其他公仔等);传统上伴随某一特定节日使用的蛋糕装饰品(动物、旗帜等)。

        (二)圣诞节传统用品。例如,人造圣诞树、耶稣圣诞图、圣诞人物和动物、天使、圣诞爆竹、圣诞袜、仿圣诞炉柴、圣诞老人。

        (三)化装舞会及类似场合用品。例如,面具、假耳朵、假鼻子、假发、假胡子(不包括品目67.04的假发等物品)及纸帽,但本品目不包括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化妆衣着。

        (四)纸或棉毛制的抛球、纸飘带(狂欢节纸带)、纸板喇叭、“射出”玩具、五彩纸屑、狂欢节用伞等。

        本品目不包括用于装饰礼拜场所的小塑像、大塑像及类似品。

        本品目也不包括含有节日设计、装饰、象征或图案并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例如,餐具、厨具、盥洗器具、地毯及其他由纺织材料制成的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二、魔术道具及嬉戏品。例如,专用于魔术表演的纸牌、桌、屏风及容器;喷嚏粉、神奇糖果、喷水钮孔及“日本花卉”等嬉戏品。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天然圣诞树(第六章)。

        (二)蜡烛(品目34.06)。

        (三)节日用的塑料或纸制包装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八章)。

        (四)圣诞树座架(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五)品目63.07的纺织材料制的旗帜。

        (六)各种电气花灯串(品目9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