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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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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0.10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照相(包括电影)洗印用装置及设备;负片显示器;银幕及其他投影屏幕:
90.10 Apparatus and equipment for photographic (including cinematographic) laboratories, not specified or included elsewhere in this Chapter; negatoscopes; projection scre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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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10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照相(包括电影)洗印用装置及设备;负片显示器;银幕及其他投影屏幕:

    10  — 照相(包括电影)胶卷或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或将已冲洗胶卷自动曝光到成卷感光纸上的装置及设备

    50  — 照相(包括电影)洗印用其他装置及设备;负片显示器

    60  — 银幕及其他投影屏幕

    90  — 零件、附件


    一、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照相(包括电影)洗印用装置及设备

    本组包括:

    (一)自动冲洗胶卷或将已冲洗胶卷曝光到成卷感光纸上用的机器。

    (二)专用胶片显影槽,用金属、塑料、陶瓷等制成,一般均带有支杆、把胶片从冲洗液中取出的篮子等的装置,有些显影槽还可对胶片进行漂清、定影及水洗。

    (三)明显专门用于照片洗印的特制盘(用塑料、不锈钢、搪瓷等制成),但不包括也可作其他用途的盘子(例如,也可供实验室或医院用的普通盘)。

    (四)底片冲洗槽,包括旋转式冲洗设备。

    (五)照片干燥器、上光器、干燥上光器(单面、双面、旋转式等);干燥机(手动式等);橡皮滚子;明显装于上述器具或单独使用的抛光不锈钢板片及镀铬板片。

    (六)接触式印相用的印相框,包括真空印相框(用金属或金属和木料制成);印相机(供专业或业余摄影者等使用);以及不带显影器,仅作曝光用的受照夹架。

    (七)照相及电影制片用的胶片剪切器及设备。

    (八)修饰底片用的专用底片夹。

    (九)照相用干粘贴夹。

    (十)电影制片厂的专用机器及设备,例如:

    1.不论是否全自动的洗片机。

    2.胶片分裁机(例如,用于把35毫米胶片裁成两条16毫米胶片)。

    3.印片机及电影片缩印和放大印片机(光学印片机)。

    4.光学技巧机。

    5.用于编辑和调节声片同步的配音控制设备。

    6.将影片上的声迹影像“延迟”和放大后转到一条纸带上供同步和配音使用的录音设备。

    7.影片清洁机;对需复制的残旧负片进行修补的机器;清洁修补联合机;负片清洁机。

    8.上蜡机,用于在涂布有乳剂的影片面的两边涂上一层薄蜡。

    9.接片机(手动式或脚踏式等)。

    10.影片剪辑设备,可带有画头和拾声头,用于进行声像同步编辑等。

    单独报验的画头,以及带有拾声头并且与装在同步台上画面取景器配用的装置也归入本品目,但单独报验的拾声头除外(品目85.22)。

    11.影片穿孔编号机。

    12.加工处理影片的剪辑台(配有卷轴倒片器)、用于卷绕底片的专用倒片机(例如,印片后使用的)、检测胶片长度的量片机和长度计数器(单独报验的计数机械装置除外,参见品目90.29)。

    13.影片字幕放映设备。

    14.对印好的电影片进行编辑的看片器,这类看片器可带有声音录制或还音设备。

    (十一)照相馆用于检查照片底片的静止影像看片器。

    (十二)用于复制图样的专用设备(品目84.43的感光复制设备除外),例如,以氨熏法使特殊晒图纸显影的设备。

    二、负片显示器

    负片显示器主要在医学上用于检视射线照片或无线电传真照片;各种类型的负片显示器差异较大,既有墙挂式灯箱,也有射线照片自动供片观察器。

    三、银幕及其他投影屏幕

    本类屏幕用于电影院、学校、课堂等,也包括放映三维影像用的投影屏幕,以及平时卷折起放置于套子或箱中的便携式屏幕。便携式屏幕可安装在三角架上、竖立在桌上或悬挂在天花板上。

    投影屏幕通常由涂布成白色或银色,或者涂布有玻璃微粒(微球体)的织物制成,也有以塑料片制成的;这些织物或板片一般穿有排孔。归入本品目的物品必须具有投影屏幕的明显特征(例如,经折边或卷边,或带孔眼)。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也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品目器具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

    *

    *  *

    本品目不包括:

    (一)摄影(包括电影摄影)工作间的设备,例如,照明设备、反射器、聚光灯、各种电灯泡及电灯管、音响效果设备、话筒吊架、布景等,它们均应归入各自所属的相应品目中。

    (二)半色调网屏或类似的网目印刷网屏(酌情归入品目37.05、90.01、90.02等)。

    (三)各种纸或纸板的裁切机器(品目84.41)。

    (四)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品目84.86)。

    (五)扬声器、传声器及声频放大器,但报验时已构成本品目装置不可分割的部件除外(品目85.18)。

    (六)将文件照相记录到缩微胶卷、缩微胶片或其他缩微品上的摄影仪(品目90.06)。

    (七)X射线荧光增感屏(品目90.22)。

    (八)曝光计算盘及计算尺(品目90.17);曝光表、光度计、光密度计、色温计(品目90.27)。

    (九)手动数码打印机(品目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