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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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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84.71 Automatic data processing machines and units thereof; magnetic or optical readers, machines for transcribing data onto data media in coded form and machines for processing such data,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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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30  —  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键盘及一个显示器组成

                 —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41  — — 同一机壳内至少有一个中央处理部件及一个输入和输出部件,不论是否组合式

           49  — — 其他,以系统形式报验的

           50  —  子目8471.41或8471.49所列以外的处理部件,不论是否在同一机壳内有一个或两个下列部件:存储部件、输入部件、输出部件

           60  —  输入或输出部件,不论是否在同一机壳内有存储部件

           70  —  存储部件

           80  —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90  —  其他

     

        一、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

        数据处理是指按预定的逻辑顺序对各种信息进行处理,既可专用于某一方面,也可用于多方面。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根据预定指令(程序),进行逻辑上相互关联的操作,以提供可直接使用的数据。有些数据则用作其他数据处理的依据。

        本品目包括的数据处理设备可因任务不同而变换逻辑操作顺序;还可自动操作,即在操作过程中不需要人工干预。这些机器多数是利用电子信号进行工作;但也可利用其他技术进行工作。这些机器可以是独立单元,即将所有数据处理部件装在同一机壳内;也可以是由多个分立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本品目还包括单独报验的上述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各种组成部件。

        但本品目不包括配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数据处理机连用,但具有特定功能的某些机器、仪器或设备。这些机器、仪器或设备应按其特定功能归入相应的品目;无特定功能的应归入未列名品目(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五部分)。

        (一)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本品目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必须能同时满足本章注释五(一)所列的条件,即;

        1.能存贮一个或多个处理程序及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数据;

        2.可按照用户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3.可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修正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因此,仅可使用固定程序(即不能由用户修改的程序)操作的机器,即使有多个固定程序可供用户选择,也不归入本品目。

        这些设备具有存贮能力,可按不同的任务变换存贮的程序。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以代码形式进行数据处理的。代码是一组限定字符(二进制代码、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六位代码等)。

        数据的输入通常是利用各种数据记录媒体(例如,磁带)或通过直接阅读原始文件等自动进行;也可由人工用键盘将数据输入;或用某些仪器(例如,测量仪器)直接将数据输入。

        所输入的数据由输入部件转换成设备可以使用的信号,存入存贮部件内。

        部分数据及程序可暂时存贮在使用磁盘、磁带等的辅助存贮器内。但数据处理设备必须配有一个主存贮器,可为直接执行某一具体程序服务,并具有足够容量存贮部分处理和编译程序以及当次处理运行中所必需的数据。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装在同一机壳内,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器)及一个输出部件(例如,可视显示器)组成,也可由多个分离的部件互相连接而成。对于后一种情况,这些部件至少包括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及一个输出部件,从而形成一个“系统”(参见本章子目注释二)。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互相连接。

        完整的自动数据处理系统至少包括:

        1.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般包括主存贮器、运算及逻辑元件、控制元件;这些元件有时以分立单元的形式出现。

        2.一个输入部件,用以接收输入数据,并将其转换成机器能够处理的信号。

        3.一个输出部件,用以将机器提供的信号转换成可阅读的形式(打印文字、图表或显示等),或转换成代码数据,以便于进一步使用(处理、控制等)。

        上述两个部件(例如,输入及输出部件)也可组合成一个部件。

        完整的自动数据处理系统应该归入本品目,即使其中一个或多个部件在单独报验时可归入其他品目(参见下述第(二)部分——单独验报的部件)。

        这类系统包括以数据终端机的形式出现的与主机相距较远的输入或输出部件。

        这类系统除包括输入或输出部件以外,还包括可扩充系统性能(例如,扩充中央处理器的一种或多种功能)的部件〔参见下述第(二)部分〕。这些部件一般装在输入部件与输出部件之间(在系统的首尾部分);但有时适配及转换部件(通道适配器及信号转换器)是装在输入部件之前或装在输出部件之后。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系统用途很广。例如,用于工业、商业、科研、公共管理或私人管理等。{关于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的归类〔本章注释五(五)〕,参见第八十四章总注释的第五部分。}

        (二)单独报验的部件

        除本章注释五(四)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品目也包括单独报验的数据处理系统的组成部件。它们可以是具有单独机壳的部件形式,也可以是没有单独机壳的部件形式,用以插入一台设备中(例如,在主机板上插入中央处理器)。作为整个系统组成部分的组成部件的定义,参见以上第(一)部分及下文。

        一台装置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作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部件归入本品目:

        1.执行数据处理功能;

        2.符合本章注释五(三)所规定的下列标准;

        (1)专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以及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3.没有被本章注释五(四)及(五)的规定所排除。

        根据本章注释五(三)最后一段的规定,凡是符合上述2(2)及第2(3)所列条件的键盘、X-Y坐标输入装置及盘(片)式存储部件,应一律按数据处理系统的组成部件归类。

        执行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部件,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品目,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品目〔参见本章注释五(五)〕。不符合本章注释五(三)所列标准,或不执行数据处理功能的装置,应运用归类总规则一的规定,必要时结合归类总规则三(一)的规定,按其特征进行归类。

        单独报验的器具,例如,测量或检测仪器,加装一些装置(例如,信号转换器)后,虽可直接与数据处理机连接使用,但这些器具不应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部件,而应归入其相应品目。

        除中央处理部件及输入与输出部件以外,各种部件还包括:

        1.外接于中央处理部件的附加存贮器〔 磁卡片机、磁盘或光盘存贮器、磁带自动加载装置及程序库、光盘驱动程序库(有时称为“自动光盘机”)等〕。本组还包括称为“专用存储格式”的附加数据存储装置,不论其用于安装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内部或供外部使用。这些装置可以是磁盘驱动器,也可以是磁带驱动器。

        2.用以扩充中央处理器数据处理能力的附加设备(例如,浮点运算部件)。

        3.控制及适配部件,用以使中央处理器与输入或输出部件相连接(例如,USB插口)。但本品目不包括有线或无线通讯网络用的控制及适配部件(品目85.17)。

        4.信号转换部件。输入时可将外来信号转换成机器能识别的信号;输出时可将机器处理后输出的信号转换成可在外部使用的信号。

        5.X-Y坐标输入装置,即将位置数据输入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它们包括鼠标器、光笔、操纵杆、跟踪球及触感屏,其共同的特征是显示与某固定点相关位置的数据即构成(或解释为)输入,其共同的用途是控制在显示部件上光标的位置,以取代或辅助键盘的光标键。

        本类也包括图形输入板,即一种可以捕获并记录曲线及任何其他几何形状的坐标的X-Y坐标输入装置。这种装置一般由一块带敏感触面的长方形板、绘图用的指示器或笔、以及连接到联接板的图像放大器构成,用于输入数据。

        本类还包括具有与图形输入板功能相类似的数字转换器。但图形输入板用于制作艺术及图形的原本,并可选定应用菜单及控制屏幕上的目标,而数字转换器则一般用于捕获仅以硬拷贝形式存在的现有图形。数字转换器指示器可假定为任何形状,但其尺寸必须较小,以便于用手握住并在数字转换器的感触区域来回移动。十字指针为最常见的形状。

        二、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本组包括的机器范围很广,其中许多是电磁或电子式设备;它们的作用往往是互补的,用于进行统计、会计或其他工作。本组包括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以及处理数据并进行译码的机器。

        本组仅包括在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机器。因此不包括下列机器:

        (1)上述第一部分所列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但条形码阅读机除外。

        (2)品目84.70的计算机器、会计计算机及现金出纳机,它们与本类机器的区别在于本类机器没有手工输入装置,而只能完全以代码形式将数据输入(磁带、磁盘、光盘等)。

        (3)自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品目84.72)。

        (一)磁性或光学阅读机

        磁性或光学阅读机用以阅读特殊形式的字符,并将其转换成电信号(脉冲信号);机器可用这种电信号直接转录或处理代码信息。

        1.磁性阅读机。这种设备是先用特种磁性墨水将字符磁化,再用读出磁头将其转换成电脉冲。然后通过与寄存在存贮器的数据比较或用一般为二进制的数字码对这些脉冲信号加以识别。

        2.光学阅读机。这种阅读机无需使用特种墨水;它是由一组光电管直接阅读字符,并将其译成二进制代码。本组还包括条形码阅读机。这些设备通常使用光敏性半导体装置(例如,激光二极管),并作为输入单元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其他设备(例如,现金出纳机)连接使用。它们可以是手提式或台式,也有装在机器上使用的。

        上述阅读机只有在单独报验时才归入本品目;如果与其他机器(例如,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以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结合使用并与这些机器同时报验,则应与有关机器一并归类。

        (二)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

        本组包括:

        1.将代码信息从一媒体转到另一媒体的机器。这些机器可用以将代码信息从一种媒体转录到另一种媒体或转录到同类型的其他媒体上。同类媒体转录机器包括将主磁带、主磁盘或主光盘上的数据全部或部分地复制在新磁带、新磁盘或新光盘(例如,DVD,CD-ROM)上所用的复制机。

        2.将固定程序输入集成电路的机器(程序编制器)。这些机器用于将存于程序编制器的内存储器的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到集成电路上。程序编制器根据所使用的可编程序集成电路类型,用各种不同的技术,将信息“烧录”于一片或多片集成电路上。

        某些程序编制器(仿真程序器)具有附加功能,能使用户在实际将程序转到集成电路上之前,先将程序运行结果显示或模拟出来。

    零件及附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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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电源(品目85.04)。

        (二)调制解调器。这种装置以电话网络可传输的形式对从自动数据处理机获得信息进行调制,然后重新将其转换成数字形式(品目85.17)。

        (三)电子集成电路(品目85.42)。

        (四)模拟飞行器(例如,品目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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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目注释:

    子目8471.30

        本子目包括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重量不超过10千克。该设备带有一个平面屏幕,可以在没有外接电源的情况下工作,并经常带有调制解调器或其他装置,以供与网络建立连接之用。

    子目8471.90

        本子目主要包括光盘文件生成系统,它通常包括键盘、显示器、光盘驱动器、扫描器及打印机。该系统可以带有一台作为控制器用的自动数据处理机,或配置成可通过一台自动数据处理机进行存取或控制。它一般有以下功能:

        ──通过电子扫描记录图像

        ──生成文件

        ──信息检索

        ──显示数据

        ──在普通纸上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