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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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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4.06 活动房屋:
94.06 Prefabricated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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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06  活动房屋(+):

           10  — — 木制的

           90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活动房屋,也称为“工业化房屋”。

        这些房屋可适于各种用途。例如,住房、工地住所、办公室、学校、商店、货棚、车房及温室。它们通常以下列形式报验:

        ──完整的房屋,已完全装配好可即供使用;

        ──完整的房屋,但未装配;

        ──不完整的房屋,不论其是否装配,但已具备了活动房屋的基本特征。

        未装配的房屋,其关键部分可以部分装配好(例如,墙壁、房屋构架)或切成一定尺寸(特别是大梁及小梁),有时也可以未切成一定长度,以便在工地上再作裁切(槛、间隔等)。

        本品目的房屋可以配有其他设备,但只有作为正常应固定装在房屋里的设备才能与房屋一同归类。这些设备包括电气配件(电线、插座、开关、断路器、门铃等)、暖气及空调设备(锅炉、暖气散热器、空调机等)、卫生设备(浴缸、淋浴器、热水器等)、厨房设备(洗涤槽、抽油烟罩、炉灶等)及固定装于或准备装于房屋内的家具(橱柜等)。

        组装或装修活动房屋用的材料(例如,钉、胶水、石膏、灰浆、电线及电缆、管道、油漆、壁纸、地毯),只要与活动房屋一同报验并数量合理,可与活动房屋一并归类。

    单独报验的活动房屋零件及设备,不论其是否明显用于活动房屋,均不能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各自相应的品目。

    ○  ○

    子目注释:

    子目9406.10

    本子目归类中所称“木制的”,是指带有木制结构的活动房屋,其外墙、地板(如配有地板的话)及其他典型构件主要是木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