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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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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无机械零件,又无可互换过滤器的防护面具
90.20 Other breathing appliances and gas masks, excluding protective masks having neither mechanical parts nor replaceable fil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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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20  其他呼吸器具及防毒面具,但不包括既无机械零件,又无可互换过滤器的防护面具

     

        一、呼吸器具

        本品目包括如飞行员、潜水员、登山运动员或消防队员所使用的呼吸器具。这些器具既有自备式(通过自带氧气瓶或压缩空气瓶供气),也有以导气管连接空气压缩器、压缩空气输送管、贮气瓶或者外界大气(例如,某些近距离供气器具)进行呼吸的。

        本品目还包括与气密潜水服配套的潜水头盔,以及带呼吸装置的辐射防护服和防污染保护服。

        二、防毒面具

        这类器具使佩戴者能在被灰尘、毒气、烟雾等污染的空气中呼吸,用于某些工业产业或战争中(防止毒气伤害)。

        通过这些器具,供呼吸的空气直接由外界进入并通过一个过滤元件将毒气净化或滤去灰尘。它们主要由罩体、供佩戴者观察用的眼窗、带呼气和吸气阀门的金属框架,以及一个连接过滤元件,或者连接通往背负式或胸挂式过滤系统软管的接插头构成。更为简单的面具只罩住口鼻部分,这类口罩用一根或多根松紧带系戴,并填装有过滤或吸收材料(石棉绒、海绵橡胶、棉絮胎料等,它们可以是经过或未经浸渍的),这些材料用后即可更换。

        下列物品不作为本品目的呼吸器具或防毒面具:

        (一)仅由多层重叠纤维织物构成并不带可更换过滤元件的隔绝灰尘、气味等用的口罩,不论其是否经活性碳处理或具有合成纤维中间层的;以及外科医生、护士等在对病人进行诊治时所用的纺织材料制口罩(品目63.07)。

        (二)不带过滤元件,仅由金属丝网罩和一层纱布构成的防尘罩(第十五类)。

        (三)麻醉用面罩(品目90.18)。

        (四)不连氧气瓶或压缩空气瓶的潜水呼吸面具,以及游泳和潜泳用的水下呼吸管(通常所称的“通气管”)(品目95.06)。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设备或器具的零件及附件仍归入本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