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2 x射线或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的应用设备,不论是否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包括射线照相及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管及其他X射线发生器、高压发生器、控制板及控制台、荧光屏、检查或治疗用的桌、椅及类似品(+):
90.22 Apparatus based on the use of X-rays or of alpha, beta or gamma radiations, whether or not for medical, surgical, dental or
veterinary uses, including radiography or radiotherapy apparatus, X-ray tubes and other X-ray generators, high tension generators, control panels and desks, screens, examination or treatment tables, chairs and the like:
90.22 X射线或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的应用设备,不论是否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包括射线照相及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管及其他X射线发生器、高压发生器、控制板及控制台、荧光屏、检查或治疗用的桌、椅及类似品(+):
— X射线的应用设备,不论是否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包括射线照相或射线治疗设备:
12 — — X射线断层检查仪
13 — — 其他,牙科用
14 — —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
19 — — 其他
— 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的应用设备,不论是否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包括射线照相或射线治疗设备:
21 — — 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29 — — 其他
30 — X射线管
90 — 其他,包括零件、附件
一、X射线应用设备
这类设备的基本部分是带有一个或多个X射线管的部件,这个部件通常是悬置或安装在一个带转向或升降机构的托架或其他座架中,其所需电压是由一个变压器、整流器等组成的专用设备供给;其他各种部件结构则按X射线设备用途的不同而各异,例如:
(一)诊断用X射线设备。这些设备是根据X射线能穿透一般光线所不能穿透的人体,并且透射部位的密度越大,其吸收率越高这一原理工作的。它们包括:
1.X射线(荧光)检查设备,使X射线透射过被检查的器官并在荧光屏上成像,所成图像明暗程度的不同即表示了该器官的状况。
2.X射线照相设备,X射线透射过被检查部位后照射到感光硬片或软片上,从而把影像记录下来,这些设备既可用于射线检查,也可用于射线照相。
3.由带有特种照相机的X射线装置构成的设备,这种设备可将在照相机所装X射线荧光屏上产生的影像拍摄下来。这类设备如果和配套的特种照相机同时报验,即使为了运输方便而分别包装的,仍应一起归入本品目;但单独报验的照相机则应归入品目90.06。
(二)X射线治疗设备,利用X射线的穿透力和对某些活组织的破坏作用治疗多种疾病(例如,某些皮肤病及肿瘤等),这类治疗按射线透射的深度分为“浅表”或“深部”治疗。
(三)工业用X射线设备。X射线在工业领域中的用途很广,例如,在冶金工业中用于检查气泡位置或合金的均匀性、在机械工程中用于检查装置的精确性、在电气工业中用于检查重型电缆或磨砂玻璃灯泡、在橡胶工业中用于检查橡胶轮胎内夹层的应力(例如,帆布的绷紧状况)、在各种工业中用于检查或测量材料的厚度等。所有这些用途各异的设备一般都与上述诊断用设备基本相似,只是按各自的特定用途附加有适配器及辅助装置。
本品目还包括:
(1)用于检验晶体结构及材料的化学成分的专用设备(X射线衍射及光谱设备),其工作原理是X射线透射过晶体后产生衍射,再使衍射X射线落到感光胶片或电子计数器上。
(2)利用X射线检验钞票或其他证券的设备。
二、α、β或γ射线的应用设备
α、β或γ射线是由具有从原子核自发放出射线特性的放射性物质所产生,这类放射性物质通常是盛装在覆铅的钢制炸弹型容器中,容器一端开孔,使射线只能向特定方向射出。γ射线的用途与X射线非常相似。
按照所采用的不同射线源和特定用途,本类设备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治疗设备,它们所使用的放射源有镭、放射性钴或某些其他放射性同位素。
(二)射线检验设备,主要在工业上用于对金属零件作无损探伤。
(三)作为测量仪器的设备,例如,用于测量材料(片材、衬料及类似品)厚度的β及γ射线厚度计、探测包装物品的内容(医药品、食品、猎枪弹药、香水等)的设备以及电离风速计。这些设备一般都是通过对作用于被检因素的辐射强度变化进行测定来求得所需数据的。
(四)带射线烟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器。
本品目不包括本身不带射线源,仅用于探测射线的仪器及设备,即使其已标有各种刻度(品目90.30)。
三、X射线管及其他X射线发生器、高压发生器、控制板及控制台、荧光屏、检查或治疗用的桌、椅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
(一)X射线管,用于将电能转换成X射线的装置。
这些管子的特性按用途的不同而各异,内部主要由产生电子源的阴极和接受电子轰击而放射X射线的靶(对阴极或阳极)构成。某些X射线管还加有若干中间电极,用以对电子流进行加速。电极通常封装在玻璃管壳内并带有相应的电气接头,整个管子再安装在盛满油的绝缘金属容器中,有些X射线管内部是充气的,但更普通的还是抽成高真空的。
本品目不包括X射线管的玻璃管壳(品目70.11)。
(二)其他X射线发生设备,例如,装有电子感应加速器的设备,该加速器将电子流加速至极高速度,从而产生极强穿透力的X射线。但本品目不包括既不用于产生X射线,也不装于X射线设备上的电子感应加速器及其他电子加速器(品目85.43)。
(三)X射线荧光屏,该射线屏上的荧光层可接收辐射,荧光层一般为氰亚铂酸钡、硫化镉或钨酸镉等物质,屏壁通常还覆有一层铅玻璃;某些种类的荧光屏,如所称的增光屏,可产生一个光化射线影像以增加完全由X射线形成的摄影影像的密度。
(四)X射线高压发生器,带有安装在绝缘屏蔽物内的变压器及整流管,还配有连接X射线管用的可拆卸高压接触元件。但必须注意,本品目仅包括专供X射线设备用的发生器。
(五)X射线设备的控制板及控制台,装有控制辐射时间及电压等的装置,并且通常还带有作为设备组成部件的射线剂量计。但必须注意,本品目仅包括专供X射线设备用的控制板及控制台。
(六)进行X射线检查或治疗专用的台、椅及类似品,不论是作为X射线设备的配件或是独立的器具,只要它们是专门或主要与X射线设备配套使用的;这些台、椅等即使是单独报验的,也仍归入本品目,但非专用的除外(一般归入品目94.02)。
本品目还包括根据放射学原理制成的避雷器。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X射线设备等的零件及附件仍应归入本品目。这些零件及附件包括:
1.通常带有铅衬的放射器,用于安装在X 射线管口或放射“炮”上,有时也称为“定位器”。
2.白炽灯对中装置,主要用于X射线治疗,通过直接照射表皮检查治疗部位。与前述附件一样,这种装置通常也是安装在X射线管或放射“炮”的射线出口上。
3.防护外壳,用铅玻璃或其他X射线不能穿透的某些盐类物质制成,用于套住X射线管,使操作者免受有害射线的伤害。
4.防护屏或罩,用覆铅材料或铅玻璃制成,放置在操作者和X射线管之间作防护用。
本品目不包括操作者穿着在身上的防护装具,例如,以含铅橡胶制成的防护围裙及手套(品目40.15),或者铅玻璃制成的护目镜(品目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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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镭针及其他含放射性物质的针、管及类似品(第二十八章)。
(二)感光硬片及软片(第三十七章)。
(三)用于X射线设备电源装置中的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他整流管(品目85.40)。
(四)射线照片的检视设备(包括影像投影仪)(品目90.08或90.10),以及X光片或其他射线照片的洗印设备(品目90.10)。
(五)紫外线或红外线医疗设备(射线疗法用)(品目90.18)。
(六)探测α、β、γ或X射线的仪器,它们归入品目90.30,除非其已装配在放射线设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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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9022.12
本子目包括所谓X射线全身断层检查仪。这是一种无线电诊断系统,应用电子人体断面射线摄影技术(X射线断层摄影技术)对全身进行检查。病人躺在圆筒形通道内的检查台上,人体部位用X射线分步分层进行扫描,在该通道上环形布满了数百个探测器,测量X射线在人体内的不同衰减量。
系统自身的自动数据处理机将传感器送来的数据转换成图像,显示在系统的监视器上。X射线断层图像通常是用系统内装的特种照相机拍摄的,必要时还可用电磁方式存储起来。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品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品目42.05)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
(三)品目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品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
(四)品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品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
(五)品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
(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七)品目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品目84.23);升降、起重及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品目84.41);品目84.66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品目84.70);品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
(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品目85.12);品目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录机(品目85.19);拾音头或录音头(品目85.22);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品目85.25);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品目85.36);品目85.37的数字控制装置;品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品目85.44的光缆;
(九)品目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
(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一)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十二)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或
(十三)卷轴、线轴及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品目(品目84.87、85.48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品目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品目90.10、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品目;
(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品目90.33。
三、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
四、品目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品目90.13。
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品目90.13,又可归入品目90.31,则应归入品目90.31。
六、品目90.21所称“矫形器具”,是指下列用途的器具:
预防或矫正躯体畸变; 或
生病、手术或受伤后人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
矫形器具包括用于矫正畸形的鞋及特种鞋垫,但需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定制的;
(二)成批生产的,单独报验、且不成双的,设计为左右两脚同样适用。
七、品目90.32仅适用于:
(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靠要被自动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来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自控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以及
(二)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
总 注 释
一、本章总的内容及安排
本章包括范围很广的各种仪器及设备,一般来说,它们均具有深加工和高精度的特征;主要供科学研究(实验室研究工作、科学分析、天文学研究等)、各种专业技术或工业方面(计量、检验、监测等)及医疗方面使用。
本章主要包括:
(一)各种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和器具,不仅包括品目90.01及90.02的简单光学元件,也包括从品目90.04的眼镜到用于天文学、照相、电影及显微观察的复杂光学仪器。
(二)某些具有特殊用途(测量、气象、绘图、计算等)的仪器及器具。
(三)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设备,以及与其相关的放射性治疗、机械治疗、氧气治疗、矫形和修复治疗等用的仪器及设备。
(四)测试材料用机器、仪器及设备。
(五)实验室用的仪器及设备。
(六)各种测量、检验及自动控制用的仪器及设备,不论其是光学的或电气的,特别是按照本章注释七的规定属于品目90.32的仪器及设备。
某些这类仪器是在有关品目中具体列名的,例如,复式光学显微镜(品目90.11)、电子显微镜(品目90.12);其他仪器及设备则在有关品目中按具体学科、工业部门等作一般列名(例如,品目90.05的天文仪器、品目90.15的测量仪器及器具以及品目90.22的X光等射线的应用设备)。本章也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的均为精密仪器及装置;但也有某些例外,例如,本章也包括普通护目镜(品目90.04),简单的放大镜及不放大影像的潜望镜(品目90.13),以及不论其精确度如何的分度尺和学生用尺(品目90.17)、带装饰性的温度计(品目90.25)。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橡胶或皮革制的垫圈及仪表用的皮革膜片),本章的仪器、设备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包括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及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
二、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设备等
〔参见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二(一)〕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只要具有相应的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在报验时为未装光学元件的照相机或显微镜,以及未装累计装置的电表),即应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三、零件及附件
(本章注释二)
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与相应的机器、器具等一同归类。
但上述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
(一)零件及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一章某一品目的物品(品目84.87、85.48或90.33的除外)。例如,电子显微镜用的真空泵仍应作为泵归入品目84.14;变压器、电磁铁、电容器、电阻器、继电器、电灯泡及电子管等仍归入第八十五章;品目90.01或90.02的光学元件,不论其将装配在何种仪器或设备上,均应归入前述两品目;钟表机芯则一律归入第九十一章;照相机即使其结构为专门用于其他仪器上的(例如,与显微镜、频闪观测仪等配套使用),仍归入品目90.06。
(二)同时适用于本章不同品目的多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90.33,除非其本身已构成其他品目具体列名的完整仪器等〔参见上述(一)款〕。
四、多功能或组合的机器、装置等;功能机组
(本章注释三)
本章注释三明确规定,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一般来说,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
多功能机器能够进行多种操作。
如果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也没有作出明确要求的条文,则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进行归类。
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是由两台或多台不同类型的机器或装置组成的整套设备,各台机器可同时或序贯执行各自的功能,这些功能一般是互补的,不同的功能列在本章的不同品目中。这种组合的机器或装置也应按其主要功能归类。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各种不同的机器或装置如果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对于一组机器或装置,除非其各台机器或装置是永久性连在一起,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上或机壳内,否则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临时组合使用的或通常在结构上不视为组合机器或装置的机器组合体也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这些机器或装置的底座、支架或机壳可以装有轮子,以便在使用时可随意移动,但不能因此而构成本协调制度某一品目具体列名的一种物品(例如,车辆)。
地板、混凝土底座、墙、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经专门装配以备安装机器或装置,也不能视为是将有关机器或装置连成一体的共同底座。
当组合的机器或装置本身就可归入某个特定品目时,无需引用第十六类注释三的规定。
本章包括作为功能机组的由电气(含电子)仪器或装置构成的模拟或数字遥测系统,它们主要有:
(一)发送端的各种设备:
1.一次探测器(变换器、发射器、模拟数字转换器等),用以将各种性质的被测参数转换成一种等比例的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收发基本设备,用以在必要时将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增大到脉冲或调频发射器所需的强度。
3.脉冲或调频发射器,用以将模拟或数字信号传输到另一接收站。
(二)接收端的各种设备:
1.脉冲、调频或数字信号接收器,用以将收到的信号转换成模拟或数字信号。
2.测量放大器或转换器,用以在必要时放大模拟或数字信号。
3.指示或记录仪器,用于标定原始参数并配有机械指针式或光电式显示器。
遥测系统主要应用于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各种生产管道、水管、煤气管及下水管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系统。
遥感脉冲信号的有线或无线收发设备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酌情归入品目85.17、85.25、或85.27),除非它们与上述(一)、(二)两款的仪器或设备组成一体或与之一起构成第九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功能机组时,才随整机或整套仪器或设备归入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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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有关注释中注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某些物品,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成的(品目40.16)、以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品目42.05)或以纺织材料制成的(品目59.11)。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以塑料制成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升降、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及84.86);品目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四)安装有本章所列仪器或设备的航天器(品目88.02)。
(五)第九十五章的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他物品,以及它们的零件及附件。
(六)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七)卷轴、卷筒及类似的芯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十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