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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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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0.23 专供示范(例如,教学或展览)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
90.23 Instruments, apparatus and models, designed for demonstrational purposes (for example, in education or exhibitions), unsuitable for other 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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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23  专供示范(例如,教学或展览)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

     

        本品目包括各种专供示范(例如,学校、教室及展览会中所用)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

        按照上述条件,本品目包括:

        一、专供示范用的机器或装置,例如,维姆休斯特起电机(做电气实验用)、阿特伍德机械(用于演示重力加速运动的规律)、马德堡半球(作大气压力效应示范用)、格氏环(用于演示热膨胀现象)、牛顿盘(用于演示白光的色彩合成效应)。

        二、人体或动物解剖模型(不论是否有活关节或装有电气照明装置),用水晶等制成的立体物体模型,以及通常用塑料或以石膏为基料的混合物制成的这类模型。

        三、充气式人体模型,尺寸与真人大小一样并带有模仿人体呼吸器官而制成的零件,用于口对口人工呼吸抢救方法的训练。

        四、船舶、机车、发动机等的剖面模型,用于演示它们的内部运行机制或重要零件的功能;立体教学图板,例如,收发讯机的元件电路教学演示图板(通讯学校所用)及发动机油路系统示意图板,不论是否带有电光系统。

        五、样品箱、展示板等,用于展示原材料样品(纺织纤维、木材等)或者产品各制造加工阶段的状况(供技术学校教学用)。

        六、炮兵室内训练课程使用的模型等。

        七、供显微镜观察用的制成标本载片。

        八、城镇、纪念碑、房屋等的模型(石膏、纸板、木料等制)。

        九、小型展示模型(飞机、船舶、机械等),通常用金属或木料制成(例如,作广告用途的)。必须注意,专作装饰用的模型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中。

        十、立体地图(省份、市镇、山脉等的地图)、立体市政建设规划图以及立体地球仪或星象仪,不论是否印制的。

        十一、训练坦克驾驶员用的模拟坦克驾驶装置(包括高级培训用的),它们一般由以下主要部分组成:

        (一)安装在活动台架上的驾驶舱;

        (二)由地形缩尺模型和安装在行走架上的电视摄像机组成的观察系统;

        (三)教练员控制台;

        (四)计算机;

        (五)液压系统;

        (六)电源柜。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装置或器具的零件及附件也归入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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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印刷图纸、图表、插图等,即使是作教学、广告等用途的(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88.05的地面飞行训练器。

        (三)既可供娱乐,也可供示范用的物品(例,某些成套的机械部件模型、机械或电动玩具机车、锅炉、起重机、飞机等)(第九十五章)。

        (四)品目96.18的自动模型。

        (五)品目97.05的珍藏品。

        (六)超过一百年的古物(例如,立体图及地球仪)(品目9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