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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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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1.01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91.01 Wrist-watches, pocket-watches and other watches, including stop-watches, with case of precious metal or of metal clad with precious me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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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01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  电力驱动的手表,不论是否附有秒表装置:

    11  — — 仅有机械指示器的

    19  — — 其他

    —  其他手表,不论是否附有秒表装置:

    21  — — 自动上弦的

    29  — — 其他

    —  其他:

    91  — — 电力驱动的

    99  — — 其他


    品目91.02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品目。

    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本品目的表必须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壳。它们可以装有宝石或者天然或养殖珍珠,还可以配有由贵金属(不论是否镶宝石)制成的表盖或表链。

    根据第七十一章注释七的规定,所称“包贵金属”,是指在贱金属基底上通过软焊、硬焊、其他方法焊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在其一面或多面包覆上一层贵金属。

    但是,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表壳的表,如果其背面是用钢制成的,则应归入品目91.02;具有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制表壳的表,也应归入品目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