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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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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1.03 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品目91.04的钟:
91.03 Clocks with watch movements, excluding clocks of heading 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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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03  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品目91.04的钟:

           10  —    电力驱动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用表芯装成的并主要用以指示一天时间的钟(包括闹钟,但不包括品目91.04的钟)。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品目所称的“表芯”,是指由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来进行调节的机构,并带有显示器或可装机械指示器的系统。表芯的厚度不得超过12毫米,长、宽或直径不得超过50毫米。

        但必须注意,本品目不包括:

        (一)供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仪表板钟及类似钟;这些钟不管其钟芯的类型或厚度如何,均应归入品目91.04。

        (二)不符合上述第一段规定条件的钟(包括闹钟),例如,摆钟;带有其他可确定时间间隔的调节装置且其钟芯厚度超过12毫米或长、宽、直径超过50毫米的钟;钟芯没有调节装置的钟(例如,同步马达驱动的钟)。这些钟应归入品目91.05。

        闹钟装有报时机构(通常用钟壳作铃碗),在事先用专门指针拨定的时间发声。这种报时机构有时用音乐装置代替。

        本品目主要包括装有表芯的下列钟:

        一、家用或办公室用的落地式、台式等类型的钟(包括闹钟)。

        二、带罩壳的旅行钟。

        三、日历钟。

        四、八天钟。

        五、报时钟。

        六、钟盘及指针会发光的钟。

        本品目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表芯(品目91.08或91.10)、钟壳(品目91.12)及表芯零件(通常归入品目91.10或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