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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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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1.05 其他钟:
91.05 Other clo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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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05 其他钟:

    —  闹钟:

    11  — — 电力驱动的

    19  — — 其他

    —  挂钟:

    21  — — 电力驱动的

    29  — — 其他

    —  其他:

    91  — — 电力驱动的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主要用于指示一天时间的时计;因此,它们必须装有表芯以外的机芯。装有表芯的钟及闹钟(参见本章注释三)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1.03)。

    归入本品目的钟可以是由摆锤、发条、电气或电子驱动的;通常用摆锤、摆轮及游丝、音叉或压电石英晶体进行调节。它们一般装有报时机械装置,每隔一小时、半小时或一刻钟敲击一次铃或锣,或引发一次多铃的谐音机构。

    根据上述条件,本品目包括:

    公共场所用钟;商店、家庭等用钟;周期钟;带地区色彩的特别装饰钟(纳沙泰尔钟、巴黎钟、布谷鸟钟、威斯敏斯特谐音钟等);“木偶”钟;投币钟;天文台用钟;自上发条钟(例如,利用温度或气压变化自动上发条的钟);闹钟;中心秒钟;电子钟;压电石英晶体钟。

    本品目还包括城镇、工厂、电话局交换机房、车站、机场、银行、旅馆、学校、医院等处的电钟系统用钟。这些系统包括一只精确校准的母钟及通过遥控装置驱动的一系列子钟。母钟通常有一个机械或电气钟芯及一个用以将驱动脉冲传送给子钟的接触装置。子钟可显示时及分,在每分钟或每半分钟接受从母钟发出的驱动脉冲。它们有一个装有旋转或振荡电枢的电磁装置,用以驱动齿轮系走针机构;母钟每发出一次脉冲即将分针推进一分钟或半分钟。齿轮系也可由电动上弦的发条驱动或直接用马达驱动,可指示秒时的子钟除了时针及分针外还必须配有中心秒针。这样,母钟除了有分钟接触装置外,还必须具有每秒发生脉冲的专门装置。但必须注意,本品目不包括仅具有分针及秒针的钟或只有秒针的钟(供调校表等用);这些钟应归入品目91.06。

    子钟可以在室内使用,也可以在室外使用,可带两个或两个以上钟面,并可以安放在桌子等平面上。

    母钟有时用以控制其他电气器具,例如,记时器、值班员考勤钟、开关设备、记录器、信号器(铃、报警器、灯)、信标或地灯。

    本品目还包括由电力网驱动的同步群钟,以及由压缩空气驱动并用以时间中继和同步的气动设备。

    本品目还包括航海用或类似用途的精密时计,即高精度的固定时计,主要供在船上计时之用,但有些也供科研之用。这些时计通常比测天表大型,并安装于盒子内。它们有的装于平衡环上,也有不装的。上一次发条通常可持续走二天或八天,一般装有天文钟擒纵机构、均力圆锥轮、将主发条的弹力转换成均匀压力的装置及表明时间间隔的指示器。

    本品目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钟壳(品目91.12)、机芯(品目91.09或91.10)及机芯零件(通常归入品目91.10或91.14)。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舱面值班表(品目91.01或91.02)。

    (二)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仪表板钟及类似钟(品目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