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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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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1.08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91.08 Watch movements, complete and assemb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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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08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  电力驱动的:

           11  — — 仅有机械指示器或有可装机械指示器的装置的

           12  — — 仅有光电显示器的

           19  — — 其他

           20  —  自动上弦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不带表壳的已组装表芯,也就是说可即供使用的完整品。这些表芯有下列五种主要类型:

        一、机械表芯;

        二、摆轮游丝式电子表芯;

        三、弯曲共振式(音叉)电子表芯

        四、带模拟时间显示器(指针)的石英表芯;

        五、带有电子数字时间显示器〔发光二极管(LED)或液晶显示器(LCD)〕的石英表芯。

        带有模拟时间显示器的机械或电子表芯报验时可以不带表面或指针。带数字时间显示器的电子表芯(固体电路),其显示管与机芯组合成一体;缺少显示管,表芯即不能起作用,因而不能作为本品目所指的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品目所称的“表芯”,只指通过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够确定时间间隔的器具来进行调节,并带有一个显示器或能将机械显示器装入系统内的装置。这种表芯厚度不得超过12毫米,宽度、长度或直径不得超过50毫米。因此,这些表芯主要供品目91.01至91.03的钟、表使用,但即使它们用于装在本章其他物品上或装在其他章的仪器或器具(测量仪表或精密仪表、里程计、爆破装置等)上,也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表芯(品目91.01或91.10)及品目84.12的发条动力装置。

        本品目的表芯可以是未抛光的、已抛光的、镀镍的、镀铑的、镀银的、镀金的、涂漆的等。

        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表芯也应归入本品目,不论是否与原电池或蓄电池一同报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