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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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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3.01 军用武器,但左轮手枪、其他手枪及品目93.07的兵器除外:
93.01 Military weapons, other than revolvers, pistols and the arms of heading 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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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01  军用武器,但左轮手枪、其他手枪及品目93.07的兵器除外:

           10  —  火炮武器(例如,大炮、榴弹炮及迫击炮)

           20  —  火箭发射器;火焰喷射器;手榴弹发射器;鱼雷发射管及类似的发射装置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军用武器,但品目93.02的左轮手枪和其他手枪及品目93.07的武器除外。本品目还包括单独报验以备作为部件安装在舰艇、装甲列车、飞机、坦克及装甲车辆上的武器及火器。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火炮(固定的或装在轮子或履带等上的),例如,野战炮、中型炮、重炮及超重炮、远程炮、高射炮、反坦克炮、榴弹炮及迫击炮。

        安装在铁路车辆上的远程大炮应归入本品目,而不归入第八十六章。移动火炮和自行火炮与品目87.10的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不同,它们也应归入本品目。

        二、能作连射和速射的武器,有些可由单人操纵。

        这类武器包括机枪、冲锋枪(轻型自动枪)及其他连射武器。

        三、军用火器,例如,步枪、卡宾枪等。

        四、其他军用发射器,例如,军用火箭发射器(但品目93.03的货品除外)、深水炸弹发射装置、鱼雷发射管、火焰喷射器(向敌人喷射燃烧挥发性液体的装置),但不包括除草专用的喷火枪(品目8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