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1 军用武器,但左轮手枪、其他手枪及品目93.07的兵器除外:
10 — 火炮武器(例如,大炮、榴弹炮及迫击炮)
20 — 火箭发射器;火焰喷射器;手榴弹发射器;鱼雷发射管及类似的发射装置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军用武器,但品目93.02的左轮手枪和其他手枪及品目93.07的武器除外。本品目还包括单独报验以备作为部件安装在舰艇、装甲列车、飞机、坦克及装甲车辆上的武器及火器。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火炮(固定的或装在轮子或履带等上的),例如,野战炮、中型炮、重炮及超重炮、远程炮、高射炮、反坦克炮、榴弹炮及迫击炮。
安装在铁路车辆上的远程大炮应归入本品目,而不归入第八十六章。移动火炮和自行火炮与品目87.10的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不同,它们也应归入本品目。
二、能作连射和速射的武器,有些可由单人操纵。
这类武器包括机枪、冲锋枪(轻型自动枪)及其他连射武器。
三、军用火器,例如,步枪、卡宾枪等。
四、其他军用发射器,例如,军用火箭发射器(但品目93.03的货品除外)、深水炸弹发射装置、鱼雷发射管、火焰喷射器(向敌人喷射燃烧挥发性液体的装置),但不包括除草专用的喷火枪(品目84.24)。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品目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二、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及维利式信号枪)。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品目93.05及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品目87.10)、军用飞机(品目88.01或88.02)及军舰(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枪炮、机枪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品目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