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3 靠爆炸药发射的其他火器及类似装置(例如,运动用猎枪及步枪、前装枪、维利式信号枪及其他专为发射信号弹的装置、发射空包弹的左轮手枪和其他手枪、弩枪式无痛捕杀器、抛缆枪):
93.03 Other firearms and similar devices which operate by the firing of an explosive charge (for example, sporting shotguns and rifles,muzzle-loading firearms, Very pistols and other devices designed to project only signal flares, pistols and revolvers for firing blank ammunition, captive-bolt humane killers, line-throwing guns):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93.03 靠爆炸药发射的其他火器及类似装置(例如,运动用猎枪及步枪、前装枪、维利式信号枪及其他专为发射信号弹的装置、发射空包弹的左轮手枪和其他手枪、弩枪式无痛捕杀器、抛缆枪):
10 — 前装枪
20 — 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猎枪,包括组合式滑膛来复枪
30 — 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步枪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除品目93.01及93.02所列货品以外的各种火器。某些不属于武器,但是靠爆炸药发射的器具也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口径的运动、狩猎及打靶用步枪、卡宾枪和其他枪械,不论是滑膛式或来复式。运动及狩猎用枪常配有一支以上的枪管,有时是一支滑膛管和一支来复管,还可配有互换枪管(滑膛式和来复式)。这些枪械的金属部件和枪托常带有装饰性雕刻。打靶用枪一般只配有一支枪管。
这些枪械有的每次只能发射一发子弹并在每次射击后需手工重新装弹,有的则装有弹夹,可以连续射击,还有的装有半自动速射装置。
类似手杖形状的运动用枪也应归入本组。
二、野鸭枪(猎船枪),专为打水鸟而设计的枪。这类枪通常安装在一个可固定在船上的支架或底座上。
三、不能用于发射子弹的前装火药枪。
四、维利式信号枪及专为发射信号弹的其他装置。
五、专门用于发射空包弹的假左轮及假手枪或安全左轮及安全手枪。这些枪的枪管可以是实心或封口的,只留有一个排气孔。某些左轮手枪的旋转弹膛可以是圆锥形的。而有些赛跑起步枪或舞台道具枪则没有枪管。赛跑起步枪可以装有电气装置用以促动精密计时设备。
六、弩枪式无痛捕杀枪,即类似发射空包弹的手枪。它通过爆炸力使弩箭从枪管射出,用以杀死或击昏动物。弩箭是栓住的,不会脱离枪体并可收回供再次使用。
本品目不包括偶尔用于屠宰动物的子弹式手枪(通常是大口径的)(品目93.02)。
七、抛缆枪,主要在船上或救生站上用于建立救生方面的联系。
八、捕鲸炮,通过发射带索鱼叉以捕捉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龟等。
九、报警枪、炮及类似装置,能发射空包弹用以报警(例如,在救生艇上),以及用于庆祝活动或对偷猎、偷渔进行报警等。
十、防雹炮,其炮身为截头的铁片圆锥体,用以向雹云射击,使其变成雨。
本品目不包括以炸药作为动力的铆接工具以及打墙孔工具等(品目82.05)。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品目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二、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及维利式信号枪)。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品目93.05及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品目87.10)、军用飞机(品目88.01或88.02)及军舰(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枪炮、机枪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品目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