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5 品目93.01至93.04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
10 — 左轮手枪或其他手枪用
20 — 品目93.03的猎枪或步枪用
— 其他:
91 — — 品目93.01的军用武器用
99 — — 其他
本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包括:
一、军用武器的零件、附件。例如,各种枪炮的套管(即炮身内管)、反冲机械装置及枪炮闩;机枪、冲锋枪及其他枪炮的活动炮塔、炮架、枪架及其他特种架座,不论是否配有瞄准及装填装置。
二、军用小型武器、运动枪、打靶枪、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等的金属铸件、冲压件及锻件,例如,枪管、枪闩、枪机、扳机护圈、机枪机芯、快慢机、撞针、击铁、扳机、击发阻铁、退壳器、推顶器、手枪的枪身、金属护板、枪托板、保险机、左轮手枪的旋转弹膛、前后瞄准器、弹夹。
三、枪托、瞄准器、枪管或枪闩的防护套及保护盒。
四、莫里斯管等(供插入大口径枪及步枪的小膛管,在小型靶场射击训练时使用)。
五、步枪、卡宾枪或其他长枪的枪托和其他木制零件以及左轮枪或其他手枪的枪托和板(木、金属、硬橡胶等制的)。
六、步枪、卡宾枪或其他枪的带、叉架或支架、枪托旋轴及回旋带。
七、消音器(声音减弱器)。
八、运动及打靶用枪的活动后坐力缓冲器。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例如,螺丝钉、铆钉及弹簧(第十五类),以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二)枪盒(品目42.02)。
(三)由发射系统控制的机用空中照相机(品目90.07)。
(四)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及类似瞄准器(品目90.13)。
(五)协调制度中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附件。例如,枪管清扫绳、通条及其他武器清洁工具(品目82.05、96.03等)。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品目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二、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及维利式信号枪)。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品目93.05及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品目87.10)、军用飞机(品目88.01或88.02)及军舰(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枪炮、机枪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品目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