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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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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3.06 炸弹、手榴弹、鱼雷、地雷、水雷、导弹及类似武器及其零件;子弹、其他弹药和射弹及其零件,包括弹丸及弹垫:
93.06 Bombs, grenades, torpedoes, mines, missiles and similar munitions of war and parts thereof; cartridges and other ammunition and projectiles and parts thereof, including shot and cartridge w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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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06 炸弹、手榴弹、鱼雷、地雷、水雷、导弹及类似武器及其零件;子弹、其他弹药和射弹及其零件,包括弹丸及弹垫:

    —  猎枪子弹及其零件;气枪弹丸:

    21  — — 猎枪子弹

    29  — — 其他

    30  —  其他子弹及其零件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弹药。例如:

    (一)炮弹(炸弹、子母弹、穿甲弹、照明弹、闪光弹、曳光弹、燃烧弹、烟雾弹等)及枪炮用的其他弹药。

    (二)各种子弹:空包弹(包括用于铆焊机的或用以启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空包弹)、弹头子弹、曳光子弹、燃烧子弹、穿甲子弹、运动枪等用的实心子弹。

    (三)以压缩气体或弹簧为动力的卡宾枪、其他长枪式手枪用的子弹、弹丸(空心、球形、缩腰的等)及镖,但品目95.03的玩具子弹除外。

    二、弹道导弹,当有效负载到达远地点后回落到地球表面时,导弹落速不超过每秒7000米的。

    三、装有发射后可自动推进的武器。例如,鱼雷、飞弹(类似于飞机的飞弹)、空中导弹及火箭弹。

    四、其他军火。例如,地雷及水雷、深水炸弹、手榴弹及枪榴弹、空投炸弹。

    五、捕鲸炮用鱼叉,不论是否带有爆炸弹头

    六、军火、弹药的零件。例如:

    (一)手榴弹、地雷、炸弹、炮弹及鱼雷的弹体。

    (二)子弹壳及其他子弹零件。例如,底座(黄铜制)、内杯、内底及内衬(金属或纸板制)、弹垫(毡、纸或软木等制)。

    (三)制弹药用的弹头和铅弹。

    (四)炸弹、鱼雷等用的引信(点及基面起爆),不论是定时、碰击或近发引爆(电子控制的);引信零件,包括保险盖。

    (五)某些军火零件。例如,鱼雷用的特种推进器及陀螺仪。

    (六)鱼雷的弹头及浮箱。

    (七)手榴弹的撞针、安全销、杠杆及其他零件。

    (八)炸弹的弹翼。

    本品目不包括:

    (一)制成的炸药及发射药,即使制成可供装入军火弹药中的形状(品目36.01及36.02;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及引信、引爆器及电子雷管,包括炮弹的火帽(品目36.03)。

    (二)信号弹及降雨火箭(品目36.04)。

    (三)灭火弹及灭火器的装填药(品目38.13)。

    (四)火箭、鱼雷及类似导向炸弹的原动机(品目84.11或84.12)。

    (五)品目85.26的无线电及雷达装置(参见本章注释二)。

    (六)装于军火或军火零件用的钟表机芯及其零件(例如,引信)(品目91.08至91.10及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