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6 炸弹、手榴弹、鱼雷、地雷、水雷、导弹及类似武器及其零件;子弹、其他弹药和射弹及其零件,包括弹丸及弹垫:
93.06 Bombs, grenades, torpedoes, mines, missiles and similar
munitions of war and parts thereof; cartridges and other ammunition and projectiles and parts thereof, including shot and cartridge wads: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93.06 炸弹、手榴弹、鱼雷、地雷、水雷、导弹及类似武器及其零件;子弹、其他弹药和射弹及其零件,包括弹丸及弹垫:
— 猎枪子弹及其零件;气枪弹丸:
21 — — 猎枪子弹
29 — — 其他
30 — 其他子弹及其零件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弹药。例如:
(一)炮弹(炸弹、子母弹、穿甲弹、照明弹、闪光弹、曳光弹、燃烧弹、烟雾弹等)及枪炮用的其他弹药。
(二)各种子弹:空包弹(包括用于铆焊机的或用以启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空包弹)、弹头子弹、曳光子弹、燃烧子弹、穿甲子弹、运动枪等用的实心子弹。
(三)以压缩气体或弹簧为动力的卡宾枪、其他长枪式手枪用的子弹、弹丸(空心、球形、缩腰的等)及镖,但品目95.03的玩具子弹除外。
二、弹道导弹,当有效负载到达远地点后回落到地球表面时,导弹落速不超过每秒7000米的。
三、装有发射后可自动推进的武器。例如,鱼雷、飞弹(类似于飞机的飞弹)、空中导弹及火箭弹。
四、其他军火。例如,地雷及水雷、深水炸弹、手榴弹及枪榴弹、空投炸弹。
五、捕鲸炮用鱼叉,不论是否带有爆炸弹头。
六、军火、弹药的零件。例如:
(一)手榴弹、地雷、炸弹、炮弹及鱼雷的弹体。
(二)子弹壳及其他子弹零件。例如,底座(黄铜制)、内杯、内底及内衬(金属或纸板制)、弹垫(毡、纸或软木等制)。
(三)制弹药用的弹头和铅弹。
(四)炸弹、鱼雷等用的引信(点及基面起爆),不论是定时、碰击或近发引爆(电子控制的);引信零件,包括保险盖。
(五)某些军火零件。例如,鱼雷用的特种推进器及陀螺仪。
(六)鱼雷的弹头及浮箱。
(七)手榴弹的撞针、安全销、杠杆及其他零件。
(八)炸弹的弹翼。
本品目不包括:
(一)制成的炸药及发射药,即使制成可供装入军火弹药中的形状(品目36.01及36.02;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及引信、引爆器及电子雷管,包括炮弹的火帽(品目36.03)。
(二)信号弹及降雨火箭(品目36.04)。
(三)灭火弹及灭火器的装填药(品目38.13)。
(四)火箭、鱼雷及类似导向炸弹的原动机(品目84.11或84.12)。
(五)品目85.26的无线电及雷达装置(参见本章注释二)。
(六)装于军火或军火零件用的钟表机芯及其零件(例如,引信)(品目91.08至91.10及91.14)。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第九十章),但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该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品目93.06所称“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
二、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场、室内靶场或游乐场射击台的)。
三、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及维利式信号枪)。
四、弹药及导弹(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参见品目93.05及93.06的注释),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弹药零件。
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此类光学装置不归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铁路装甲车辆(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装甲车(品目87.10)、军用飞机(品目88.01或88.02)及军舰(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枪炮、机枪等)如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参见品目93.01关于安装在铁路或陆地车辆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释)。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六十五章)。
(二)人体防护服,例如,护胸铁甲、铠甲衣、防弹衣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及类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