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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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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92.09 乐器的零件(例如,百音盒的机械装置)、附件(例如,机械乐器用的卡片、盘及带卷);节拍器、音叉及各种定音管:
92.09 Parts (for example, mechanisms for musical boxes) and accessories (for example, cards, discs and rolls for mechanical instruments) of musical instruments; metronomes, tuning forks and pitch pipes of all ki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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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09 乐器的零件(例如,百音盒的机械装置)、附件(例如,机械乐器用的卡片、盘及带卷);节拍器、音叉及各种定音管:

    30  —  乐器用的弦

    —  其他:

    91  — — 钢琴的零件、附件

    92  — — 品目92.02所列乐器的零件、附件

    94  — — 品目92.07所列乐器的零件、附件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节拍器、音叉及定音管

    本组包括节拍器、音叉及定音管,不论其是否供演奏音乐用或其他用途的。

    节拍器是小型的机械装置,用以指示演奏音乐的准确速度;它们通常装于角锥体形的盒子内,还可配有铃。其主要零件是下端装有枢轴的打拍棒;打拍棒的动作快慢可通过装在棒后面的标尺进行调节。

    本组还包括工业用途的节拍器,这些节拍器装有电触点。

    音叉通常是小型U字形金属棒,振动时发出一个音符;本组还包括音乐厅用的大型音叉,这种音叉是由装于共鸣箱上的金属舌片构成,并用槌打击发音。

    定音管是口吹发音的,由一个或多个簧片或簧管组成,它们通常可发出几个(4个或6个)音调。

    本组还包括在医学上供频闪观测用的音叉(尤其用于听力测试。测听力时,它们能按预先的调整发出宽带的声音振动,通常与多种仪器一起装于同一盒子内)。有些医用音叉还装有电气装置,以维持振动。

    二、百音盒的机械装置

    参见品目92.08的注释。

    三、乐器用弦

    本组包括真弦乐器(钢琴、竖琴、小提琴、大提琴、曼多林琴等)用弦。这些弦通常用下列材料制成:

    (一)肠线(通常用羊肠制)。肠线弦根据所需粗度由若干股肠线制成,每股线可由肠纵长切割而成的肠条或整条肠子构成。

    (二)丝。丝弦通常由140股丝线构成,其外观与肠线弦相同。它们薄薄地涂上一层阿拉伯树胶并用白蜡抛光。

    (三)化学纤维单丝(通常是尼龙的)。

    (四)钢丝(通常是不锈钢丝),铝丝、银丝、铜丝等。金属丝可以是单股金属丝,也可以是外包金属丝(沿金属芯线卷绕)的金属芯线,这种弦称作“金属绕线弦”。

    (五)外包金属丝(铝丝或其他贱金属丝,不论是否镀银;银丝等)的肠丝、尼龙丝。金属丝沿芯线卷绕的称作肠绕线弦、丝绕线弦或尼龙绕线弦。

    乐器用弦可以根据其加工状况加以识别。(钢丝弦由抛光金属制成,其直径经精确测量。肠线弦规格完全相同且直径是一致的;有些肠线弦是白色半透明的,而其他弦(如竖琴弦)有时也染成红色或蓝色等)。乐器用弦还可从其包装情况(用小纸袋、封袋及类似品包装,常印有使用说明)进行识别。此外,有些弦(尤其是金属弦)带有环或小金属球,以便装于乐器上。

    本品目不包括不能确定为做乐器弦用的金属丝、肠线及合成纺织纤维单丝(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应归入它们各自的相应品目)。

    四、其他零件及附件

    本组包括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上述第二、第三组所述货品除外),但不包括扬声器及声频放大器(品目85.18)。一般来说,本组也不包括未与乐器零件及附件组装在一起的电子器具(电动机、光电池等)。

    本组包括:

    (一)钢琴、风琴、簧风琴及类似乐器的零件,例如:

    完整的键盘(即装于框架上的全套音键);钢琴的机械装置(即连同音槌的多键控制器,包括制音器);钢琴或簧风琴的琴壳;共鸣板;木架或铸铁架;踏板机械装置及踏板;校音弦轴;簧风琴的金属舌片(或簧片);键盘用的键;音槌等用的槌、制音器、杆及音叉;风琴的风琴管、风箱、风囊及其他零件(包括琴壳)。

    手风琴的按键、音栓、风箱及键盘也归入本品目。

    但本品目不包括仅经简单切割成长方形的小片兽牙、骨或塑料,这些小片需经抛光、圆角或进一步加工后才能作乐器按键的套壳;这些片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品目(品目96.01或第三十九章)。

    (二)品目92.02所列乐器(弦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

    曼陀林琴、吉他或类似乐器的琴体;吉他或曼陀林琴的“机构”(即装在琴颈两端卷耳上用以适当绷紧琴弦的弦轴、蜗杆及齿轮);小提琴、大提琴或类似乐器的零件,例如,琴背、琴腹、琴颈(不论是否已组装)、指板、琴马、琴桥、系弦板(装弦用板)及系弦钮、弯边(琴腹与琴背之间)、弦轴(装于涡卷形头用以调整琴弦张力的键钮)、琴弦校正器等;大提琴及低音提琴用支柱(供支撑放置于地上的乐器用);弓及弓零件(棒、弓把、夹线螺钉等),包括弓用马鬃束、拨子、弱音器、颏托。

    (三)品目92.07所列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

    风箱(供电子钢琴、电子风琴及电子钟琴用的)、踏板机械装置及踏板、键盘、音调轮(专用风琴用)。

    关于电子零件及附件,请参见品目92.07的注释。

    (四)品目92.05所列“木管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

    供所谓“木管乐器”(竖笛、横笛及类似乐器)用的车削而成的木制零件;乐器的金属管体;调音短管;延伸管;各种类型的乐器吹口及吹口盖;簧片;阀门及阀门控制钮;按键、环、箍、铃、弱音器;键垫(供横笛、竖笛等用)。

    (五)打击乐器的零件及附件,例如:

    棒,不论是否带软头的;各种类型的木槌;鼓刷;伴舞乐队用的踏板;钹架;鼓筒及背带等;木琴或类似乐器的板、片、台及支架;切成圆形或近似圆形并可明显确认作为鼓皮及类似品用的皮张;用以绷紧某种乐器(例如,鼓)的皮面用的带(通常由大麻、黄麻或剑麻制成);明显用于穿过小鼓下方鼓面的肠线或金属线(响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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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还包括:

    1.固定乐器用的乐架。安放乐器(例如,小鼓或萨克斯管)用的架座〔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除外(品目96.20)〕。

    2.演奏乐器用的机械装置。它们是使用卡片、圆盘、带卷进行机械操作,演奏键盘乐器的辅助装置,可以手摇、脚踏或用风囊操作,也可以靠机械或电气驱动。这些装置可装于乐器(一般为钢琴或簧风琴)的内部或外部。

    3.自动乐器用的卡片、圆盘、带卷,不论其是否与有关乐器一同报验的均应归入本组(参见本章注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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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例如,铰链、手柄、配件(例如,供钢琴用);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二)调音工具(品目82.05)。

    (三)供百音盒或机械鸣禽用的未与其他零件组装在一起的弹簧动力装置(时钟机构)(品目84.12)。

    (四)未装配乐器零件或附件的钟表机芯(品目91.08至91.10)。

    (五)钢琴凳(94.01)、落地式乐谱架或乐谱台(品目94.03)及钢琴用蜡烛托架(品目94.05)。

    (六)模制成一定形状的弓弦用松香(品目96.02)。

    (七)供长笛、双簧管等用的清洁刷(品目9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