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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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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1.02  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 (+) :
71.02 Diamonds, whether or not worked, but not mounted or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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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02  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

           10  —  未分级

             —  工业用:

           21  — —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29  — — 其他

             —  非工业用:

           31  — —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39  — — 其他

     

        钻石是碳的结晶同素异形体,纯者折射率和色散率极高,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矿物质中最硬的一种。由于具有这些特性,钻石多用来制作装饰品,也用于工业(特别是用于拉丝)。

        本品目包括未加工钻石和已加工钻石,例如,劈解、锯切、粗磨、滚抛、刻面、打磨、抛光、钻孔、雕刻(包括浮雕和凹雕)、制成一对,但未镶嵌。

        本品目不包括:

        (一)钻石的粉尘(品目71.05)。

        (二)已加工但未装配的钻石唱针(品目85.22)。

        (三)经过加工后明显作为仪表、测量仪器或第九十章所列其他物品零件的钻石(第九十章)。

    ○  ○

    子目注释:

    子目7102.10

        未加工钻石在按“工业用”或“非工业用”交易之前,先由钻石专家根据技术标准将其挑选分级。技术标准包括钻石的重量(质量)和晶体的切割适应性。同时还考虑其形状、透明度、颜色以及晶体的清澈度或品质。

        本子目还包括未经专家检验鉴别的整堆(即整包)或单块钻石。

        本子目也包括整包的未加工钻石,它们仅经过筛分并根据钻石大小加以包装,未经专家作进一步检验鉴别。

    子目7102.21及7102.29

        这些子目包括下列天然钻石:

        一、由于其本身的特征,一般不能用于制作珠宝首饰或金器、银器的特定钻石,即透明或半透明钻石。

        二、比透明钻石更硬的黑钻石及其他多晶钻石聚合体,包括碳金刚石。

        三、圆粒金刚石,即通常不适于切割的不透明钻石和其他钻石(包括加工钻石时产生的废料)。

        四、由于其本身的特征(颜色、清澈度或品质、透明度等)而最终在工业上具有明确特定用途(例如,用于打磨机、拉丝模或钻石砧)的钻石,但它们也适用于制作珠宝首饰。

        这些钻石一般用于制作刀具(钻石切割刀具、钻孔刀具等),或装在机器附件或机器上。

        子目7102.21包括:

        (一)天然状态下的钻石,即从母岩中沉淀或选粹并经过分堆或分包的钻石。

        (二)仅经简单锯开(例如,锯成细条状)、劈开(沿钻石层的天然平面将其劈开)、粗磨、滚抛,或只有少量磨光面(例如,称为窗面,主要有助于专家对天然钻石的内部特征进行检验鉴别)的钻石,即仅制成暂时形状、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钻石。也可将条状钻石切成圆盘形、长方形、六角形或八角形,只要其所有表面及脊角是粗糙、无光泽及未磨光的。

        (三)经化学处理其表面已变得平滑及有光泽的滚抛钻石。这种化学处理也称化学抛光。化学抛光不同于传统的磨光,它不是将单个钻石固定在磨光轮上进行抛光,而是将其整批装在化学反应器中进行抛光处理。

        (四)破碎或压碎的钻石。

        子目7102.29包括已经磨光或钻孔的钻石以及已经雕刻的钻石(仅仅为了便于识别而已经雕刻的钻石除外)。

    子目7102.31及7102.39

        这些子目包括由于其特征(颜色、清澈度或净度、透明度等),适于制作珠宝首饰、金器或银器的天然钻石。

        子目7102.31包括:

        (一)天然状态下的钻石,即从母岩中沉淀或选粹并经过分堆或分包的钻石。

        (二)仅经简单锯开、劈开(沿钻石层的天然平面将其劈开)、粗磨或只有少量磨光面(例如,称为窗面,主要便于专家对未加工钻石的内部特征进行检验鉴别),即仅制成暂时形状、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钻石。

        (三)经化学处理其表面已变得平滑及有光泽的滚抛钻石。这种化学处理也称化学抛光。化学抛光不同于传统的磨光,它不是将单个钻石固定在磨光轮上进行抛光,而是将其整批装在化学反应器中进行抛光处理。

        子目7102.39包括:

        (一)具有多个磨光平面或刻面的已抛光钻石,它们无需进一步加工即可用于制作珠宝首饰。

        (二)已钻孔的钻石、已雕刻的钻石(包括浮雕及凹雕)以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钻石。

        (三)在磨光、钻孔或雕刻过程中破碎的钻石,以及在运输或储藏期间破碎的已磨光钻石。

        子目7102.39不包括:

        (一)只有少量磨光面(例如,主要便于专家对未加工钻石的内部特征进行检验鉴别而磨制的窗面)且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钻石。

        (二)仅为了便于识别而已经雕刻的钻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