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2 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
10 — 未分级
— 工业用:
21 — —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29 — — 其他
— 非工业用:
31 — —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39 — — 其他
钻石是碳的结晶同素异形体,纯者折射率和色散率极高,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矿物质中最硬的一种。由于具有这些特性,钻石多用来制作装饰品,也用于工业(特别是用于拉丝)。
本品目包括未加工钻石和已加工钻石,例如,劈解、锯切、粗磨、滚抛、刻面、打磨、抛光、钻孔、雕刻(包括浮雕和凹雕)、制成一对,但未镶嵌。
本品目不包括:
(一)钻石的粉尘(品目71.05)。
(二)已加工但未装配的钻石唱针(品目85.22)。
(三)经过加工后明显作为仪表、测量仪器或第九十章所列其他物品零件的钻石(第九十章)。
○
○ ○
子目注释:
子目7102.10
未加工钻石在按“工业用”或“非工业用”交易之前,先由钻石专家根据技术标准将其挑选分级。技术标准包括钻石的重量(质量)和晶体的切割适应性。同时还考虑其形状、透明度、颜色以及晶体的清澈度或品质。
本子目还包括未经专家检验鉴别的整堆(即整包)或单块钻石。
本子目也包括整包的未加工钻石,它们仅经过筛分并根据钻石大小加以包装,未经专家作进一步检验鉴别。
子目7102.21及7102.29
这些子目包括下列天然钻石:
一、由于其本身的特征,一般不能用于制作珠宝首饰或金器、银器的特定钻石,即透明或半透明钻石。
二、比透明钻石更硬的黑钻石及其他多晶钻石聚合体,包括碳金刚石。
三、圆粒金刚石,即通常不适于切割的不透明钻石和其他钻石(包括加工钻石时产生的废料)。
四、由于其本身的特征(颜色、清澈度或品质、透明度等)而最终在工业上具有明确特定用途(例如,用于打磨机、拉丝模或钻石砧)的钻石,但它们也适用于制作珠宝首饰。
这些钻石一般用于制作刀具(钻石切割刀具、钻孔刀具等),或装在机器附件或机器上。
子目7102.21包括:
(一)天然状态下的钻石,即从母岩中沉淀或选粹并经过分堆或分包的钻石。
(二)仅经简单锯开(例如,锯成细条状)、劈开(沿钻石层的天然平面将其劈开)、粗磨、滚抛,或只有少量磨光面(例如,称为窗面,主要有助于专家对天然钻石的内部特征进行检验鉴别)的钻石,即仅制成暂时形状、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钻石。也可将条状钻石切成圆盘形、长方形、六角形或八角形,只要其所有表面及脊角是粗糙、无光泽及未磨光的。
(三)经化学处理其表面已变得平滑及有光泽的滚抛钻石。这种化学处理也称化学抛光。化学抛光不同于传统的磨光,它不是将单个钻石固定在磨光轮上进行抛光,而是将其整批装在化学反应器中进行抛光处理。
(四)破碎或压碎的钻石。
子目7102.29包括已经磨光或钻孔的钻石以及已经雕刻的钻石(仅仅为了便于识别而已经雕刻的钻石除外)。
子目7102.31及7102.39
这些子目包括由于其特征(颜色、清澈度或净度、透明度等),适于制作珠宝首饰、金器或银器的天然钻石。
子目7102.31包括:
(一)天然状态下的钻石,即从母岩中沉淀或选粹并经过分堆或分包的钻石。
(二)仅经简单锯开、劈开(沿钻石层的天然平面将其劈开)、粗磨或只有少量磨光面(例如,称为窗面,主要便于专家对未加工钻石的内部特征进行检验鉴别),即仅制成暂时形状、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钻石。
(三)经化学处理其表面已变得平滑及有光泽的滚抛钻石。这种化学处理也称化学抛光。化学抛光不同于传统的磨光,它不是将单个钻石固定在磨光轮上进行抛光,而是将其整批装在化学反应器中进行抛光处理。
子目7102.39包括:
(一)具有多个磨光平面或刻面的已抛光钻石,它们无需进一步加工即可用于制作珠宝首饰。
(二)已钻孔的钻石、已雕刻的钻石(包括浮雕及凹雕)以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钻石。
(三)在磨光、钻孔或雕刻过程中破碎的钻石,以及在运输或储藏期间破碎的已磨光钻石。
子目7102.39不包括:
(一)只有少量磨光面(例如,主要便于专家对未加工钻石的内部特征进行检验鉴别而磨制的窗面)且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钻石。
(二)仅为了便于识别而已经雕刻的钻石。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注释:
一、除第六类注释一(一)及下列各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制品的全部或部分由下列物品构成,均应归入本章:
(一)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
(二)贵金属或包贵金属。
二、
(一)品目71.13、71.14及71.15不包括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小零件或小装饰品(例如,交织字母、套、圈、套环)的制品,上述注释一(二)也不适用于这类制品*;
(二)品目71.16不包括含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小零件或小装饰品的除外)的制品。
三、本章不包括:
(一)贵金属汞齐及胶态贵金属(品目28.43);
(二)第三十章的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牙科填料或其他货品;
(三)第三十二章的货品(例如,光瓷釉);
(四)载体催化剂(品目38.15);
(五)第四十二章注释三(二)所述的品目42.02或42.03的物品;
(六)品目43.03或43.04的物品;
(七)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八)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鞋靴、帽类及其他物品;
(九)第六十六章的伞、手杖及其他物品;
(十)品目68.04或68.05及第八十二章含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或合成)粉末的研磨材料制品;第八十二章装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工作部件的器具;第十六类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然而,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及其零件,除未安装的唱针用已加工蓝宝石或钻石外(品目85.22),其余仍应归入本章;
(十一)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或第九十二章的物品(科学仪器、钟表及乐器);
(十二)武器及其零件(第九十三章);
(十三)第九十五章注释二所述物品;
(十四)根据第九十六章注释四应归入该章的物品;或
(十五)雕塑品原件(品目97.03)、收藏品(品目97.05)或超过一百年的古物(品目97.06),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除外。
四、
(一)所称“贵金属”,是指银、金及铂。
(二)所称“铂”,是指铂、铱、锇、钯、铑及钌。
(三)所称“宝石或半宝石”,不包括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任何物质。
五、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包括烧结及化合的),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本章的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合金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
(二)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合金,应视为金合金;
(三)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贵金属应包括上述注释五所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包贵金属或表面镀以贵金属的贱金属及非金属。
七、本协调制度所称“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贵金属的材料。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也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
八、除第六类注释一(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71.12规定的货品,应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九、品目71.13所称“首饰”,是指:
(一)个人用小饰物(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及徽章);以及
(二)通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雪茄盒或烟盒、鼻烟盒、口香糖盒或药丸盒、粉盒、链袋、念珠)。
这些物品可以和下列物品组合或镶嵌:例如,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玳瑁壳、珍珠母、兽牙、天然或再生琥珀、黑玉或珊瑚。
十、品目71.14所称“金银器”,包括装饰品、餐具、梳妆用具、吸烟用具及类似的家庭、办公室或宗教用的其他物品。
十一、品目71.17所称“仿首饰”,是指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镀层或小零件、小装饰品的除外)的上述注释九(一)所述的首饰(不包括品目96.06的钮扣及其他物品或品目96.15的梳子、发夹及类似品)。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7106.10、7108.11、7110.11、7110.21、7110.31及7110.41所称“粉末”,是指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0.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二、子目7110.11及7110.19所称“铂”,可不受本章注释四(二)的规定约束,不包括铱、锇、钯、铑及钌。
三、对于品目71.10项下的子目所列合金的归类,按其所含铂、钯、铑、铱、锇或钌中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品目71.01至71.04的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其他宝石和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或成串的,以及品目71.05的在加工宝石过程中所产生的某些废料。
二、品目71.06至71.11的贵金属和包贵金属,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但未达到第三分章所述制品的加工程度,以及品目71.12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废碎料和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
根据本章注释四,所称“贵金属”是指银、金及铂。必须注意,这里指的“铂”还包括铱、锇、钯、铑及钌。
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含有贵金属的合金(汞齐除外——品目28.43)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按铂归类。
(二)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按金归类。
(三)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以上的其他合金,按银归类。
(四)含铂、金、银都低于2%的所有合金按贱金属归类(第十五类)。
根据本章注释六的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所称贵金属应包括上述(一)、(二)、(三)款所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包贵金属,也不包括表面镀以银、金、铂的贱金属或非金属。
根据本章注释七,所称“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任何厚度的贵金属材料。
包贵金属的板、片、条等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用一层贵金属覆盖在基底金属的一面或双面并将两种金属“熔焊”在一起,然后加以滚轧。
包贵金属丝是将一条贱金属芯子插入到一个贵金属管子内并把两种金属加以“熔焊”,然后通过拉丝模板进行拉拔。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也按包贵金属归类(例如,电气工业用的嵌有银条的铜板;嵌有金箔带或丝的所谓大马士革钢)。
切勿将本章所述的包贵金属与通过电解、蒸汽沉积、喷镀或用贵金属盐溶液浸渍等方法镀上贵金属的贱金属相混淆。这些贱金属不论所镀贵金属多厚,都应按其底料金属归入有关章内。
本章也不包括:
1.胶态贵金属和贵金属汞齐(品目28.43)。
2.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铱192),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针状、线状或片状贵金属(品目28.44)。
3.专门配制作牙科填料用的合金(品目30.06)。
三、全部或部分用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物品(品目71.13至71.16)。本组尤其包括珠宝首饰和金器、银器(参见品目71.13和71.14的注释),但不包括:
(一)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
(二)其所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部分仅作为小配件(例如,交织字母、圈、套环)的物品,但这些物品不得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用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把柄的厨房用刀、小折刀、雕刻刀、剃刀和其他刃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交织字母、圈、套环等仍归入第八十二章(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把柄的类似刃具则归入本章)。
同样,碗、瓶和其他瓷或玻璃餐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小配件或小装饰品(例如,套环),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或第七十章。
本组也不包括以贱金属或非金属为底料镀以贵金属的制品(包贵金属制品除外)。
四、本章注释十一所述的仿首饰(品目71.17)(参见有关注释),但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除外。
五、硬币(品目71.18),但收藏品除外(品目97.05)。
* 在本注释中划有黑线的条文属选择性规定。
第一分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
第二分章 贵金属及包贵金属
第三分章 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