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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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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58.11 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经绗缝或其他方法组合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但品目58.10的刺绣品除外
58.11 Quilted textile products in the piece, composed of one or morelayers of textile materials assembled with padding by stitching orotherwise, other than embroidery of heading 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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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11  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经绗缝或其他方法组合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但品目58.10的刺绣品除外

     

        本品目包括由以下材料组成的成匹纺织产品:

        一、一层通常为针织物、机织物或无纺织物及一层胎料(通常为絮网状的纺织纤维,以及毡呢、纤维素絮胎、泡沫塑料、海绵橡胶等);或

        二、两层织物(通常为针织物、机织物、无纺织物或这些织物的混合品)夹着一层胎料。

        各层材料通常是以并排直线或装饰图案式地缝合(包括缝编)起来,但缝合应主要起绗缝作用,所构成的图案并不使产品具有剌绣品的特征。本品也可用打结、用粘合剂粘合、用热粘合或用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但产品须有被褥效果,即具有类似于缝合或缝编被褥的鼓胀蓬松效果。

        本品目的产品可经浸渍、涂布或包覆,或者用于生产本品目产品的织物可经浸渍、涂布或包覆。

        这些材料通常用于生产绗缝外套、被褥、床罩、褥垫、衣服、窗帘、座垫、台布内垫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论是用缝线或热封方法将塑料片夹胎芯制成的产品(第三十九章)。

        (二)缝合而成的带胎芯纺织产品,其缝线组成的图案具有刺绣品的特征的(品目58.10)。

        (三)本类所列制成的物品(参见本类注释七)。

        (四)第九十四章的夹有胎芯或装有材料的床上用品或类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