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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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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0.15 钟表玻璃及类似玻璃、视力矫正或非视力矫正眼镜用玻璃,呈弧面、弯曲、凹形或类似形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制造上述玻璃用的凹面圆形及扇形玻璃:
70.15 Clock or watch glasses and similar glasses, glasses for noncorrective or corrective spectacles, curved, bent, hollowed or the like, not optically worked; hollow glass spheres and their segments, for the manufacture of such gla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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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15  钟表玻璃及类似玻璃、视力矫正或非视力矫正眼镜用玻璃,呈弧面、弯曲、凹形或类似形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制造上述玻璃用的凹面圆形及扇形玻璃:

           10  —    视力矫正眼镜用玻璃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呈弧面、弯曲、凹形或类似表面的各种形状或尺寸的钟表玻璃,不论是否具有平行面。本品目还包括做相框及类似品、大奖章、湿度计、气压表及类似器具用的所有类似玻璃。换言之,本品目包括一系列通常用于保护有关物品的刻度盘、钟表面等的玻璃,这种玻璃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用作实验室表玻璃或用于制造镜子,仍归入本品目。

        不具有平行面的上述玻璃可具有某种光学性能。但品目70.14所列玻璃元件的主要功能是产生某种所需的光学效果,而本组所述玻璃的主要功能是起保护作用。

        二、用于制造非视力矫正眼镜的弧面或类似表面的玻璃(例如,太阳眼镜和其他护目镜),这种玻璃的质量一般次于用以制作视力矫正镜片的玻璃。

        这些玻璃通常具有平行面,实际上不再进行光学加工;经过光学加工的则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90.01)。

        第一和第二部分所述的玻璃主要的加工方法如下:

        (一)将玻璃吹制成一个直径通常不超过80厘米的空心圆球体。接着将圆球体分成三或四个部分,再将每部分用带有钻石刀头的圆规分割成若干小片,然后将小片置于模子中利用热压把边缘向里弯曲。

        (二)将平面玻璃切成小方块或小圆片,然后把它们放入一个凹面模子或转环内加热软化形成弧面或在模子内用热压使其形成弧面。

        (三)将熔化的玻璃直接倒入一个机械压机的模中。

        (四)将一块圆形或矩形(包括正方形)平面玻璃的一面磨出一个凹窝,以供钟表指针在其中有足够的空间走动。

        除了有特定用途的成形〔圆形、椭圆形或矩形(包括正方形)〕玻璃以外,本品目还包括通过上述(一)款制造方法制成的玻璃空圆球体及其小片。

        三、视力矫正玻璃(包括毛坯,即简单压制或模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在大多数情况下,视力矫正眼镜工业所使用的玻璃,是用熔融玻璃压成的毛坯制成。这些毛坯通常呈成品眼镜片形状。在某些情况下,镜片毛坯也可通过切割轧制或拉制的玻璃片制得。切下的玻璃片先在炉中软化,然后再压制成毛坯。通过以上两种方法制得的毛坯均需再进行表面加工,主要是进行抛光,才能用作视力矫正片。

        本品目包括作视力矫正眼镜片的毛坯,即简单模制成形,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片。未进行模制的这些玻璃应分别归入品目70.03、70.04、70.05或70.06。

        本品目不包括:

        (一)作同样用途的平面玻璃(特别是品目70.05、70.06和70.07的玻璃)。

        (二)品目70.14的光学元件。

        (三)实验室专用的钟、表玻璃(中间穿孔、边缘经过打磨以保证其密封性等)(品目70.17)。

        (四)经光学加工的视力矫正眼镜片或隐形眼镜(第九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