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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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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59.03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品目59.02的货品除外:
59.03 Textile fabrics impregnated, coated, covered or laminated with plastics, other than those of heading 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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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03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品目59.02的货品除外:

        10  —    用聚氯乙烯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

        20  —    用聚氨基甲酸酯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用塑料(例如,聚氯乙烯)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这类产品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或所含塑料的性质如何(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于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织物,其浸渍、涂布或包覆能够用肉眼辨别的,但由于前述加工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

        不能用肉眼辨别或只能从这些加工引起的颜色变化才能辨别其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这类织物有,例如,用某些物质浸渍后,具有防皱、防蛀、防缩或防水性能的织物(防水华达呢及府绸等)。用塑料部分涂布或部分包覆以产生图案的纺织物也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

        二、产品是非刚性的,即在温度15~30℃之间,用手工将织物绕于直径7毫米的圆柱体上而不断裂的。

        三、纺织物并非完全嵌入塑料或并非在其两面均用塑料涂布或包覆的。

        不符合以上二、三两款所述条件的产品,通常归入第三十九章。然而,用塑料两面涂布或包覆而肉眼又无法辨别或者肉眼只能通过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变化进行辨别的纺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与泡沫塑料板、片、条组合制得的纺织物,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也归入第三十九章(参见第三十九章总注释的“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部分),但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除外。

        本品目的层压织物不应与用塑料粘合剂将各层简单粘合而成的织物相混淆。这些织物在其截面上看不到塑料,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归入本品目的许多纺织物,其塑料材料通常着色,并成为产品的表面层,该层有光滑的,也有仿皮革纹理等压花的(例如,人造革)。

        本品目也包括通过浸渍以提高其对橡胶粘附力的浸泡织物(品目59.02的织物除外)以及可见微粒的热塑材料喷于表面的纺织物,这种纺织物在加热或加压时能粘合其他织物或材料。

        本品目还包括用品目56.04的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纺织物。

        本品目的织物可供各种用途,包括用作装饰材料,用于制造手提包及旅行容器、服装、拖鞋、玩具、电器用品等,还用于书籍装订和用作胶粘带等。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品目58.11的被褥状纺织产品。

        (二)用塑料涂布或包覆,供作铺地制品用的纺织物(品目59.04)。

        (三)具有糊墙品特征的浸渍、涂布纺织物(品目59.05)。

        (四)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制成品,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