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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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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59.06 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但品目59.02的货品除外:
59.06 Rubberised textile fabrics, other than those of heading 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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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06 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但品目59.02的货品除外:

    10  —  宽度不超过20厘米的胶粘带

    —  其他:

    91  — — 针织或钩编的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包括浸泡织物(品目59.02的货品除外),其重量为:

    (一)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克的,不论纺织材料及橡胶的比例多少;或

    (二)每平方米超过1500克的,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50%以上。

    这些用橡胶处理的织物主要用于制防水衣着、放射性特种防护外套、充气物品、野营设备、卫生用品等。

    某些家具布仅在其一面薄薄地涂上一层胶乳,不一定能防水,但仍归入本品目。

    这些织物不应与用橡胶粘合剂层层粘合的织物相混淆,后者用于汽车车身或鞋靴等。这些织物的截面显示不出橡胶层,因而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二、用品目56.04的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织物。

    三、用平行纺织纱线与橡胶胶合或轧合的无纬织物,不论其每平方米的重量多少。本品用于制造轮胎、橡胶管、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等。

    四、以纺织物作底布的橡胶粘带,包括电气绝缘带,不论是否预先用橡胶处理的,以及橡胶粘胶布。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橡皮胶布(品目30.05)。

    (二)上述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用橡胶处理的织物,但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不超过50%的(品目40.05或40.08)。

    (三)泡沫橡胶与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或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品目40.08)。

    (四)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通常由包以硫化橡胶的几层纺织物(不论是否经橡胶处理)组成(品目40.10)。

    (五)以橡胶衬背以提高其柔韧性及对地板的附着力的地毯、列诺伦及其他铺地制品(酌情归入第五十七章或品目59.04)。

    (六)品目58.11的被褥状纺织产品。

    (七)用橡胶将几层织物粘合后加压硫化而成的纺织物(不论是否用毡呢衬里),用于制造品目59.11的针布、印刷橡胶毯及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类似织物,包括品目59.11的用橡胶浸渍并用于包覆纺锤(织轴)的狭幅丝绒织物。

    (八)用橡胶处理的织物制成的物品,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规定的(一般归入第六十一章至第六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