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4 烟斗(包括烟斗头)和烟嘴及其零件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烟斗(包括印第安烟袋、土耳其旱烟筒、水烟筒等)。
二、烟斗头。
三、雪茄烟或香烟的烟嘴。
四、制造烟斗用的木料或欧石南根烟斗毛坯。
制造上述物品及它们的柄、嘴或其他零件最常用的材料有赤陶及其他陶瓷、木料(黄杨木、樱桃木等)、欧石南根、琥珀、海泡石、硬树脂、兽牙、珍珠母、硬质橡胶、块滑石及粘土。
本品目也包括下列零件:烟斗的柄及嘴;烟斗盖;吸收性烟斗头;烟斗衬;内部零件(包括过滤芯)等。
本品目不适用于附件(例如,烟斗刮子及烟斗清洁器),它们应归入其各自适当的品目。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
96.07至
96.14及
96.16至
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
96.01至
96.06及
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